1.問:新法實施后,未列明金額的合同如何繳納印花稅?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第六條規定,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確定。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在后續實際結算時確定金額的,納稅人應當于書立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的首個納稅申報期申報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書立情況,在實際結算后下一個納稅申報期,以實際結算金額計算申報繳納印花稅。
2.問:印花稅的減免優惠,書立雙方都可以享受嗎?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對應稅憑證適用印花稅減免優惠的,書立該應稅憑證的納稅人均可享受印花稅減免政策,明確特定納稅人適用印花稅減免優惠的除外。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3.問:新法實施后,建筑業異地工程印花稅繳納地點如何確定?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第十三條規定,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4.問:新法實施后,印花稅的申報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第十六條規定,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實行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證券交易印花稅按周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每周終了之日起五日內申報解繳稅款以及銀行結算的利息。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報繳納,應稅營業賬簿印花稅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征管實際確定。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憑證印花稅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征管實際確定。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調整印花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納稅期限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2號)規定:自2022年7月1日起,除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按月計算繳納的印花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原則上實行按季申報,其中應稅營業賬簿印花稅實行按年申報。
5.問:實際結算金額與簽訂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情況下如何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應稅合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與實際結算金額不一致,不變更應稅憑證所列金額的,以所列金額為計稅依據;變更應稅憑證所列金額的,以變更后的所列金額為計稅依據。已繳納印花稅的應稅憑證,變更后所列金額增加的,納稅人應當就增加部分的金額補繳印花稅;變更后所列金額減少的,納稅人可以就減少部分的金額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或者抵繳印花稅。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6.問:新法實施后,營業賬簿印花稅稅率是多少?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營業賬簿,稅率為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二點五。
7.問:2022年新成立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發生了研發費用,可以按多少比例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答:一、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進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號)規定:“一、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預繳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企業在10月份預繳申報時,自行判斷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的,可選擇暫按規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年度匯算清繳時再按照入庫登記編號的情況確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三、根據《科技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科發火〔2018〕11號)規定:“各省級科技管理部門應按企業成立日期和提交自評信息日期,在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以下簡稱登記編號)上進行標識。入庫年度之前成立且5月31日前提交自評信息的,其登記編號第11位(左數,以下相同)為0;入庫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后提交自評信息的,其登記編號第11位為A;入庫年度當年成立的,其登記編號第11位為B。入庫登記編號第11位為0的企業,可在上年度匯算清繳中享受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稅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政策”。比如在2023年取得入庫登記編號且編號第11位為0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可以在2022年度享受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因此按照上述規定,企業在10月份預繳申報時,自行判斷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的,可選擇暫按規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如企業在2023年取得入庫登記編號且編號第11位為0的,可以在2022年度匯算清繳時享受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8.問:我單位可以接收上海企業開過來的全電發票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受票試點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1號)規定:“一、 自2022年6月21日起,浙江省納稅人僅作為受票方接收由內蒙古自治區、上海市和廣東省 (不含深圳市,下同)的部分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發票,包括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帶有‘普通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增值稅紙質專用發票 (以下簡稱‘紙質專票’)和增值稅紙質普通發票 (折疊票,以下簡稱‘紙質普票’)。
二、全電發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與現有紙質發票相同。其中,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與現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相同;帶有‘普通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與現有普通發票相同。”
9.問: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如何扣繳個人所得稅?
答: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第八條 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應當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預扣預繳稅款: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減除費用:預扣預繳稅款時,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按八百元計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減除費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計算。
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預扣預繳稅額。勞務報酬所得適用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二(見附件),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預扣率。
居民個人辦理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應當依法計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收入額,并入年度綜合所得計算應納稅款,稅款多退少補。”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附件:個人所得稅稅率表及預扣率表,勞務報酬所得適用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規定如下:
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二
(居民個人勞務報酬所得預扣預繳適用)
級數
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
預扣率(%)
速算扣除數
1
不超過20000元
20
0
2
超過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過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10.問:個人取得企業支付的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經濟補償金要不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五條規定: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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