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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之間的管理費可以稅前扣除嗎?
202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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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 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企業所得稅是法人所得稅制,不得扣除的“管理費”,主要是指基于上下級隸屬關系所收取費用,屬于與支付方生產經營活動并無關系,也是為了防止納稅人相互之間隨意調節利潤,因而不能稅前扣除。
那么,是不是所有企業之間,或者說關聯企業之間、上下級企業之間、母子公司之間支付的管理費,都不能進行稅前扣除呢?其實也不一定。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銷售服務——現代服務——商務輔助服務——企業管理服務”,是指提供總部管理、投資與資產管理、市場管理、物業管理、日常綜合管理等服務的業務活動。則并非上述“管理費”,自然可以依法取得發票、稅前扣除。即如果確實提供了實質服務是可以稅前扣除。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86號)的規定,母公司為其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項服務,雙方應簽訂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提供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協議規定所發生的服務費,母公司應作為營業收入申報納稅;子公司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子公司申報稅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務費用,應將與母公司簽訂的服務合同或者協議等與稅前扣除該項費用相關的材料留存備查。不能提供相關材料的,支付的服務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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