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問:參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是否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答:一、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第一條規定,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二、根據《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規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中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2.問:外貿企業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需要提供《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 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規定:“四、精簡出口退(免)稅報送資料
……
(七)納稅人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時,停止報送《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對于本條所述停止報送的資料原件,納稅人應當妥善留存備查。
……
九、施行時間
本公告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條、第五條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廢止的文件條款目錄》(附件3)中列明的條款相應停止施行。
……”
3.問:我單位是制造業大型企業,本月(六月)能否申請增值稅存量留抵退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持續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9號)第一條規定:“提前退還大型企業存量留抵稅額,將《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以下稱2022年第14號公告)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大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調整為‘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大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6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2022年6月30日前,在納稅人自愿申請的基礎上,集中退還大型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4.問:我們單位是批發零售行業,現在也能申請留抵退稅了嗎?
答:根據《關于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行業范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1號)規定:“一、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行業范圍,將《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以下稱2022年第14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制造業等行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的政策范圍,擴大至‘批發和零售業’、‘農、林、牧、漁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和‘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下稱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
(一)符合條件的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可以自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二)符合條件的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可以自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二、2022年第14號公告和本公告所稱制造業、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是指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批發和零售業’、‘農、林、牧、漁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業務相應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占全部增值稅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上述銷售額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
三、按照2022年第14號公告第六條規定適用《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銀發〔2015〕309號)時,納稅人的行業歸屬,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關于以主要經濟活動確定行業歸屬的原則,以上一會計年度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對應業務增值稅銷售額占全部增值稅銷售額比重最高的行業確定。
四、制造業、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申請留抵退稅的其他規定,繼續按照2022年第14號公告等有關規定執行。”
5.問:出口企業可以享受留抵退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規定:“九、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應先辦理免抵退稅。免抵退稅辦理完畢后,仍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于退還留抵稅額。
……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6.問:納稅人如何申請增值稅留抵退稅?
答: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規定:“一、納稅人申請留抵退稅,應在規定的留抵退稅申請期間,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退(抵)稅申請表》(見附件1)。”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行業范圍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1號)規定:“符合21號公告規定的納稅人申請退還留抵稅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2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4號)等規定辦理相關留抵退稅業務。同時,對《退(抵)稅申請表》進行修訂并重新發布(見附件)。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4號)附件1同時廢止。”
7.問:法人名下的有一家企業是D級,導致我企業也被評為D級,是否可以申請納稅信用修復?怎么辦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評價與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1號):“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一)破產企業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并糾正相關納稅信用失信行為的。
(二)因確定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的納稅人,失信主體信息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請前連續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
(三)由納稅信用D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納稅信用關聯評價為D級的納稅人,申請前連續6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
(四)因其他失信行為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的納稅人,已糾正納稅信用失信行為、履行稅收法律責任,申請前連續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
(五)因上一年度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本年度納稅信用保留為D級的納稅人,已糾正納稅信用失信行為、履行稅收法律責任或失信主體信息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請前連續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
……
三、符合本公告所列條件的納稅人,可填寫《納稅信用修復申請表》(附件1),對當前的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稅務機關核實納稅人納稅信用狀況,按照《納稅信用修復范圍及標準》(附件2)調整相應納稅信用評價指標狀態,根據納稅信用評價相關規定,重新評價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級別。……
……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8.問:今年企業預繳申報時,是否可以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預繳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規定:“一、企業10月份預繳申報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主選擇就當年前三季度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對10月份預繳申報期未選擇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可以在辦理當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二、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采取‘真實發生、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辦理方式,由企業依據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支出,自行計算加計扣除金額,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享受稅收優惠,并根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費用情況(前三季度)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與規定的其他資料一并留存備查。
……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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