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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先進制造業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及風險防范全解析
202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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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進制造業企業的判斷標準
先進制造業企業是指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生產并銷售“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醫藥”、“化學纖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電氣機械和器材”、“儀器儀表”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50%的納稅人。
(注:上述銷售額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
舉個例子:
B企業主要從事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及其他九類行業外產品的生產銷售。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共實現銷售額6000萬元,其中金屬制品銷售額2700萬元,占全部銷售額的45%,通用設備銷售額1200萬元,占全部銷售額的20%,專用設備銷售額2100萬元,占全部銷售額的35%。B企業通用設備、專用設備合計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55%>50%,(1200+2100)÷6000,屬于先進制造業納稅人。
二、先進制造業企業的退稅條件
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先進制造業納稅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增量留抵稅額大于零;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三、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的計算
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 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
=(申請所屬期留抵稅額-2019年3月所屬期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
進項構成比例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進項構成比例=(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
(注:通過勾選平臺勾選的電子通行費發票不屬于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或解繳稅款完稅憑證(以下簡稱“四類發票”),但申報過程中通過申報表附表二第一行反映,系統計算進項構成比例時統計至分子部分。納稅人在計算過程中應將電子通行費發票從分子中剔除。)
同時,先進制造業納稅人按照規定取得增值稅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5號)
四、先進制造業增值稅留抵退稅風險防范
1.多抵進項的風險
(1)企業是否存在將不應抵扣的進項進行抵扣,同時并沒有進行進項稅額轉出,存在多抵進項的風險。
(2)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中抵扣。
2.少計銷項的風險
(1)未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認收入。
(2)應視同銷售情形但未計收入。
(3)錯用科目,隱瞞收入。
3.行業核定錯誤的風險
按照先進制造業執行留抵退稅政策的納稅人,其所屬行業應為“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醫藥”、“化學纖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電氣機械和器材”、“儀器儀表”行業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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