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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結果查詢需要注意哪些法律責任?
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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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他人不動產信息時是否必須寫明查詢目的?
根據《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利害關系人申請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應當提交查詢申請書以及不動產權利人、利害關系人的身份證明材料。查詢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查詢主體;(二)查詢目的;(三)查詢內容;(四)查詢結果要求;(五)提交的申請材料清單。以及第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查詢,并出具不予查詢告知書:(一)查詢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二)申請查詢的主體或者查詢事項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三)申請查詢的目的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查詢人須在查詢申請書中闡明查詢目的,若查詢目的缺失,不動產登記機構將依法不予查詢,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書。查詢人對不動產登記機構出具的不予受理告知書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不動產登記結果查詢需要注意哪些法律責任?
根據《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暫行辦法》相關規定,查詢人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的,不得將不動產登記資料帶離指定場所,并杜絕(一)采用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申請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二)泄露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信息;(三)遺失、拆散、調換、抽取、污損、撕毀不動產登記資料;(四)擅自將不動產登記資料帶離查詢場所、損壞查詢設備;(五)因擾亂查詢、復制秩序導致不動產登記機構受損失;(六)濫用查詢結果證明等行為。
若查詢人出現上述行為之一,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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