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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減資的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是什么
202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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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減資,如果是屬于實繳資本部分,且企業支付相應對價的,會面臨相應的稅務和會計處理。(注:如果企業股東只是減少名義注冊資本,且未從被投資企業取得所得的,一般只是工商登記變更,會計不需處理,稅務一般不涉及,但需根據情況判斷)
企業減資的稅務處理
一、法人股東減資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以法人股東的身份減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根據上述政策得知,法人股東減資或撤資收回的資產一共分為三個部分:一部分是投資成本的收回,一部分是收回的股息所得,另一部分是投資資產轉讓所得。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六十四號)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所以,法人股東減資或撤資收回的股息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其中只有第三部分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款。
二、自然人股東減資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如果是以自然人股東身份進行減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41號公告)規定:“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從上述文件可以得出自然人股東減資,分回的資產扣除初始投資成本后的部分需要按“財產轉讓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沒有區分超過的部分中是否屬于被投資企業經營過程中形成的稅收利潤分到股東層面形成的股息性收益,這一點與企業所得稅不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規范稅務機關、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征納行為,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是指自然人股東(以下簡稱個人)投資于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或組織(以下統稱被投資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股權或股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權;
(二)公司回購股權;
(三)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并向投資者發售;
(四)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
(五)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
(六)以股權抵償債務;
(七)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第四條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企業減資的會計處理
金融工具列報準則(2006年版)的應用指南中提及:股份有限公司按法定程序報經批準采用收購本公司股票方式減資的,按注銷股票面值總額減少股本,購回股票支付的價款(含交易費用)超過面值總額的部分,應依次沖減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購回股票支付的價款低于面值總額的,低于面值總額的部分增加資本公積(股本溢價)。對有限公司的減資,也基本可以類似處理。企業減資時,減資款項與對應實收資本的差額,依次沖減資本公積(資本溢價)、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注意此處不是按比例沖減各個項目,而是按結存金額依次沖減。
舉例:欽光公司由A、B、C三個股東共同出資組建,注冊資金100萬元。其中A為自然人,出資50萬元,占比50%;B為自然人,出資30萬元,占比30%;C為有限公司,出資25萬元,占比20%。C超出股份占比出資的部分5萬元計入欽光公司的資本公積。2019年8月份,股東C提出撤資申請。經A、B股東同意,同意其撤資申請,決定公司減資20萬元,注冊資本變更為80萬元。經查,2019年8月底,欽光公司賬務中,“資本公積-投資溢價”余額為5萬元,“盈余公積”余額為5萬元,未分配利潤15萬元,本年利潤5萬元。有限公司股東撤資會計處理:
第一種情形:股東撤資所得金額低于其投入的計入“實收資本”的金額。經A、B、C三股東商定,C取得撤資金額為18萬元,產生撤資折價。首先沖減“股東C”對應的“實收資本”,其次,低于“實收資本”的折價部分,計入“資本公積-投資溢價”。會計處理如下:
借:實收資本--C 20萬元
貸:銀行存款 18萬元
資本公積-投資溢價 2萬元
第二種情形:股東撤資所得金額大于其投入的計入“實收資本”的金額,但小于其原始投入的金額。經A、B、C三股東商定,C取得撤資金額為22萬元,產生撤資折價。首先沖減對應的“實收資本”,超出部分,沖減“資本公積-投資溢價”。欽光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借:實收資本--C 20萬元
資本公積-投資溢價 2萬元
貸:銀行存款 22萬元
第三種情況:股東溢價撤資。經A、B、C三股東商定,C取得撤資金額為40萬元,產生撤資溢價。首先沖減“股東C”對應的“實收資本”,然后依次沖減“資本公積-投資溢價”、“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等科目。欽光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借:實收資本--C 20萬元
資本公積-投資溢價 5萬元
盈余公積 5萬元
未分配利潤 10萬
貸:銀行存款 40萬元
特別強調:1、股東采取減資撤資的方式,無論溢價撤資還是折價撤資,影響的是公司股東的稅收,對于被撤資公司沒有稅費產生;2、股東采取減資撤資的方式,在會計處理時,沖減“資本公積”科目金額時,只允許沖減“資本公積-投資(股本)溢價”部分,不得沖減其他項目;3、股東采取減資撤資的方式,在會計處理時,對于“資本公積”、“盈余公積”科目,最多沖減至零,但“未分配利潤”可以沖減成負數;4、股東采取減資撤資的方式,在會計處理時,不得沖減“本年利潤”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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