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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間,債權申報期限如何確定?如何視情靈活安排債權人會議以及相應的通知方式?
202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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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間,債權申報期限如何確定?
答:對于尚未確定債權申報期限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綜合考量疫情發生地點、發展情況、防控措施等事實對具體案件中債權人申報債權的實際影響,合理確定債權申報期限,并在相關通知書、公告中明確在線申報、郵寄等非現場申報債權的方式。對于債權申報期限即將屆滿的案件,人民法院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適當延長債權申報期限,確保債權人合法權益;確因疫情防控影響導致債權申報超出期限的,管理人不得收取因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而支出的費用。
法律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疫情防控期間,如何視情靈活安排債權人會議以及相應的通知方式?
答:疫情防控期間,債權人會議應盡可能采用在線視頻會議或其他非現場方式召開,并可視情采用書面、傳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網絡應用服務等非現場方式進行表決。采用非現場方式召開債權人會議和表決的,應當對參會和表決人員的身份及代表權進行確認,對會議過程進行有效記錄和保存,對記載表決內容的電子數據或其他載體及時提取和固定,并由兩名以上相關工作人員簽字確認。管理人應當在債權人會議召開后或者表決期屆滿后三日內,將表決結果告知參與表決的債權人。確因疫情防控無法按期召開債權人會議的,可視情延期,并應當在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上發布公告并說明理由;條件允許的,還可以選擇在破產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欄張貼、法院官網發布、報紙刊登,或者在原定債權申報場所、原定債權人會議召開場所、債務人住所地張貼等方式進行公告。管理人應采用電話、短信、電子郵件、傳真、即時通訊、通訊群組網絡應用服務等能夠確認收悉的簡便方式通知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
法律規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推進破產案件依法高效審理的意見》
1.對于企業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需要公告的事項,人民法院、管理人應當在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發布,同時還可以通過在破產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欄張貼、法院官網發布、報紙刊登或者在債務人住所地張貼等方式進行公告。
對于需要通知或者告知的事項,人民法院、管理人可以采用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簡便方式通知或者告知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
債權人會議除現場表決外,可以采用書面、傳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非現場方式進行表決。管理人應當通過打印、拍照等方式及時提取記載表決內容的電子數據,并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管理人為中介機構或者清算組的,應當由管理人的兩名工作人員簽字確認。管理人應當在債權人會議召開后或者表決期屆滿后三日內,將表決結果告知參與表決的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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