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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問答 小微企業“六稅兩費”優惠政策問答(五)——其他政策篇
202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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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浙江熱門問答
今天我們來一起學習小微企業“六稅兩費”優惠政策涉及逾期和更正申報、總分機構、轉登記、個轉企等相關知識點。
逾期辦理匯算清繳或更正匯算清繳申報是否需要對“六稅兩費”的申報進行相應更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號)(以下簡稱《公告》)第一條第(三)項,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微利企業、新設立企業,逾期辦理或更正匯算清繳申報的,應當依據逾期辦理或更正申報的結果,按照《公告》第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六稅兩費”減免稅期間申報享受減免優惠,并應當對“六稅兩費”申報進行相應更正。
舉例說明
例1:甲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10月1日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2年5月底前,甲公司未按期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申報,8月,甲公司辦理匯算清繳申報,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甲公司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分別于2022年4月和7月征期申報當年1-3月和4-6月的“六稅兩費”時,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了減免優惠。
問題:甲公司8月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應當如何對“六稅兩費”納稅申報進行更正?
答:按照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甲公司應當于2022年5月底前辦理首次匯算清繳,且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甲公司7月征期申報4-6月的“六稅兩費”時,應當依據首次匯算清繳結果確定是否可享受稅收優惠。逾期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確定甲公司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因此,甲公司7月征期申報的4-6月的“六稅兩費”不能享受減免優惠,應當進行更正申報,補繳減征的稅款。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甲公司在規定的首次匯算清繳期截止時間前于4月征期申報2022年1-3月的“六稅兩費”不必進行更正。
例2:乙公司于2020年7月成立,于9月1日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1年5月,乙公司辦理了2020年度匯算清繳申報,結果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乙公司于2022年4月征期申報繳納了1-3月的“六稅兩費”,7月征期申報繳納了4-6月的“六稅兩費”。2022年8月,乙公司根據稅務機關有關執法決定文書,對2020年度匯算清繳申報進行了更正,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
問題:乙公司8月更正匯算清繳申報后,應當如何對“六稅兩費”申報進行更正?
答: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乙公司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稅款是否能夠申報享受減免優惠,應當依據2020年度匯算清繳結果確定。乙公司于2022年8月更正了2020年度的匯算清繳申報,最新結果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三)項規定,乙公司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申報“六稅兩費”時不能夠享受減免優惠,應當進行更正申報,補繳減征的稅款。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規定轉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或應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而逾期未登記的,是否可適用“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22年第3號)第二條作出具體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自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六稅兩費”減免政策。增值稅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應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而未登記,經稅務機關通知,逾期仍不辦理登記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納稅人如果符合上述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和新設立企業的情形,或登記為個體工商戶,仍可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個體工商戶轉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是否可適用“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個體工商戶轉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符合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情形的,可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個體工商戶轉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后,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不能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個體工商戶轉為有限責任公司后,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如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22年第3號)第一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和新設立企業的情形,可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總公司的分支機構,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是否可以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稅制,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匯總納稅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以法人機構為整體判斷是否屬于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應當根據總機構是否屬于小型微利企業來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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