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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關于納稅人困難性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202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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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四川政策解讀
為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實施更大力度減稅降費的要求,進一步規范我省納稅人困難性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困難減免),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近期我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關于納稅人困難性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本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辦理有關事項的公告》(2017年第1號)有效期截至2022年4月30日,為確保政策有序銜接,我局結合近年來我省政策執行情況,充分考量統籌川渝稅收執法標準,借鑒國內其他省市相關規定,制定了本公告。
二、主要內容
(一)關于困難減免情形
在確定困難減免情形方面,本公告在2017第1號的基礎上,對困難減免情形進行了適當調整:繼續對“因風、火、水、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停產停業一年以上、從事國家鼓勵類產業或者社會公益事業”等三類情形予以困難減免,同時對具體條件作了適當調整;增加了依法進入破產程序和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四川省財政廳認定的其他特殊困難情形等兩類困難減免情形;增加了不予減免的兩類情形。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四川省財政廳認定的其他特殊困難情形,一般是指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重大戰略部署,承接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國計民生項目,承擔較大社會責任和公共職能的納稅人在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時發生的納稅困難情形。
(二)關于核準權限
本公告延續2017第1號公告的核準權限,困難減免稅金額在100萬元(含)以下的,由縣(市、區)級稅務局核準;困難減免稅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由市(州)稅務局核準。此外,納稅人申請困難減免情形屬于“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四川省財政廳認定的其他特殊困難情形”的,由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核準。
(三)關于申請時限
為解決納稅人實際困難,本公告明確“因風、火、水、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的”和“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后至破產清算程序終結前,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已停止使用的”兩類情形在困難發生后至次年3月底前均可申請減免。其他符合困難減免條件的納稅人應在困難減免稅款所屬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提交申請。
(四)關于申請材料
本公告結合“放管服”改革和落實納稅服務規范要求,明確了納稅人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同時為便于政策執行,分困難情形明確了相關材料報送要求。
(五)關于減免稅辦理
本公告明確了核準辦理時限,具有核準權限的稅務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準予減免稅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納稅人。
明確了困難減免原則上實行按年減免。破產企業按月計算減免稅期限。收到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文書后,納稅人應在15日內將裁定文書報送主管稅務機關,便于稅務機關確定減免稅期限的終止時點。
明確了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核準事項的后續管理。稅務機關在后期跟蹤評估時發現納稅人通過各種手段騙取減免稅的,將及時追繳稅款并按規定予以處理。
三、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適用于申請稅款所屬期為2022年及以后年度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
鏈接: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關于納稅人困難性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轉載連接:http://sichuan.chinatax.gov.cn/art/2022/4/29/art_325_6829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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