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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降薪,違反勞動法嗎?
202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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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疫情影響,許多公司經營都舉步維艱。那么,公司因疫情進行降薪,是否合法?
今天我們就來看看相關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劉某于2011年8月23日入職被告賽聞(天津)工業有限公司處,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原告崗位系物流文員。自2019年9月30日起,原、被告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
原告在被告處先后從事打包服務部文員、總經辦秘書、生產部生產計劃崗等工作。2020年3月27日,由被告法定代表人簽發公告,因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對全球經濟的影響,在困難時間需要全體員工共同面對,對員工進行了減薪決定。該決定經過被告工會委員會通過。原告對應職級減薪10%。原告訴稱由于該減薪決定致使原告2020年4月至6月期間工資存在差額1691.6元。被告不認可存在工資差額,認為公司經營困難并非針對劉某一人,且公司的減薪決定已經經過企業工會的同意。
劉某認為單位存在未經其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降薪,應該支付工資差額,并訴求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案例來源:(2021)津03民終6369號
2020年12月30日,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津濱勞人仲裁字[2020]第40593號仲裁裁決書,裁決駁回劉某該仲裁請求。
劉某不服,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主張被告向其支付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間的工資差額1691.6元。被告因新冠疫情影響作出調整員工薪資的決定,系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及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的行為。
該調整薪資的決定并非針對原告個人,調整后的薪資不低于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該行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規定,原告該項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該案例調整薪資的決定并非針對員工個人,調整后的薪資不低于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該行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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