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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如何處理?
202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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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內容:
我公司通過紅籌構架海外上市公司,境外開曼公司(上市公司)、香港公司都是殼主體,實際的資產、人員、業務全部都是在中國境內的相關主體?,F開曼上市公司授于境內公司員工股權激勵,此時,員工股權激勵是否可以在境內公司所得稅前扣除?
四川稅務答復: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境外公司股份對境內公司員工進行股權激勵,境內公司須先按接受資產進行稅務處理,隨后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包括但不限于《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進行稅前扣除;否則,不構成境內公司實際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問題內容:
激勵對象既有母公司員工,又有非上市的子公司員工,對于激勵子公司員工的部分,子公司增加資本公積,當年并未向母公司支付對價。對于子公司(非上市公司)用母公司(上市公司)的股權來激勵子公司員工,且行權時,子公司未向母公司支付對價,是由母公司作為工資薪金在稅前扣除,還是由子公司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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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稅務答復:
答:您好,我國企業所得稅制度施行法人稅制,母公司與子公司從稅法層面來看是兩個獨立的法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規定的是一個法人企業向其員工進行股權激勵的稅務處理問題。母公司對子公司員工的股權激勵不適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的相關規定。母公司和子公司都不得扣除。
【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 2012-05-23
為推進我國資本市場改革,促進企業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根據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發布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證監公司字[2005]151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規定,一些在我國境內上市的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上市公司),為其職工建立了股權激勵計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稅法)的有關規定,現就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股權激勵,是指《管理辦法》中規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以下簡稱激勵對象)進行的長期性激勵。股權激勵實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
限制性股票,是指《管理辦法》中規定的激勵對象按照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條件,從上市公司獲得的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
股票期權,是指《管理辦法》中規定的上市公司按照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票的權利。
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辦法》要求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并按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在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時,按照該股票的公允價格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上市公司相關年度的成本或費用,作為換取激勵對象提供服務的對價。上述企業建立的職工股權激勵計劃,其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后立即可以行權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二)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后,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下簡稱等待期)方可行權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三)本條所指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以實際行權日該股票的收盤價格確定。
三、在我國境外上市的居民企業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辦法》的規定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且在企業會計處理上,也按我國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處理的,其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可以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四、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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