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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稅務局答復核定征收企業股權重組是否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202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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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內容】企業是核定征收,其發生的股權轉讓交易符合財稅[2009]59號的特殊重組規定,是否可以按照特殊性稅務處理?
【答復機構】寧波市稅務局
【答復時間】2019-12-27
【答復內容】
寧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復:《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7號規定:... 二、依法按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取得的轉讓股權(股票)收入等轉讓財產收入,應全額計入應稅收入額,按照主營項目(業務)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若主營項目(業務)發生變化,應在當年匯算清繳時,按照變化后的主營項目(業務)重新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
【問題內容】企業是核定征收,其發生的股權轉讓交易符合財稅[2009]59號的特殊重組規定,是否可以按照特殊性稅務處理?
【答復機構】廈門市稅務局
【答復時間】2019-12-27
【答復內容】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五、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二)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三)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
(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因此,企業重組符合文件規定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與企業是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無必然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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