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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整改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有哪些
202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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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整改工作通常是指被審計單位根據審計機關依法審計所做出的處理決定或提出的建議,對其自身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糾正和改進的過程,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被審計單位執行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的行為,二是被審計單位根據審計報告提出的意見,采取措施改進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的行為。審計監督作用的有效發揮,不僅在于審計發現查出了多少問題,提出多少對策建議,關鍵是查出的問題是不是得到了整改落實,審計建議是不是真正得到被審單位采納,對完善制度、規范管理、堵塞漏洞、改進工作等方面是否起到積極促進作用。因此,抓好、抓實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是優化成果運用,提升審計工作質量和水平的關鍵所在,更關乎到黨委和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的有效發揮。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審計整改工作,對加強審計整改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審計委員會第一次、第二次會議上多次強調要認真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深入研究和采納審計提出的建議,完善各領域政策措施和制度。2018年12月,習近平總書記對審計整改工作專門作出重要批示,對加強審計整改工作提出明確要求。黨的十八來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已在多個頒布的政策文件中強調加強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工作,《國務院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第十五、第十六條明確指出“各級政府應狠抓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加強整改督促檢查、將整改納入督查督辦事項”;中辦、國辦印發《關于完善審計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中明確要求“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和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要納入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的內容,作為領導班子成員述職述廉、年度考核、任職考核的重要依據。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督促和檢查,推動抓好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各級人大常委會對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監督的意見》,提出“堅持問題導向,強化跟蹤監督,通過審議審計工作報告和整改情況報告等,進一步加強人大常委會對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的監督”。
一、審計整改工作面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從筆者工作實際情況來看,在政府高度重視審計整改工作和人大的強力監督下,審計查出的問題大部分得到及時糾正和改進,在促進被審單位規范管理、健全完善內控管理機制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對于有效推動審計查出問題整改,仍存在缺少規范審計整改工作的配套制度文件,審計整改責任不夠清晰明確,相關工作機制還不完善健全,對整改不力的單位部門缺乏有效處理手段等短板,具體工作中個別單位整改主體責任意識不強,領導重視不夠;有的對問題僅完成面上的整改,深層次的體制機制還未完全理順,導致出現整改效果不明顯或整改不徹底的情況,有的領域問題頻發、屢查屢犯現象仍未完全杜絕。
二、審計整改工作面臨主要問題的建議
1、制定出臺相關制度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審計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國務院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精神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審計整改工作的要求,結合審計整改工作實際情況,制定出臺工作意見辦法,健全完善審計整改工作長效機制,強化審計整改追責問責,推動審計查出問題整改落實到位,從源頭上解決體制機制制度障礙和屢審屢犯問題,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審計工作的權威性,更好地發揮審計“治已病、防未病”重要作用。
2、明確審計整改責任主體
被審計單位是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工作責任主體,必須積極采取整改措施,逐條逐項整改到位,既要解決具體問題,落實“當下改”的舉措,又要著眼長遠發展,建立健全“長久立”的機制;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審計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工作負總責,要親自抓、親自管,層層抓落實,確保整改工作實效;對于下屬單位存在的問題,主管部門領導要承擔整改工作的督促指導責任,確保下屬單位落實整改措施,切實整改查出問題。
3、建立審計整改責任體系
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細化審計整改職責分工,明確政府主導責任、被審計單位主體責任、主管部門監管責任、人大監督責任、審計機關跟蹤督促責任等整改責任鏈條,形成整改合力。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承擔本行業審計整改工作的督促指導責任,對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要建立健全制度機制改進完善;審計機關要切實承擔跟蹤督導責任,跟進檢查被審計單位整改落實情況,建立“審計查出問題”和“整改落實結果”兩個清單,對審計整改落實情況實行動態管理,逐一對賬銷號。被審計單位因特殊原因暫時不能整改到位的,要督促其制定進一步推進審計整改的具體措施,列出時間表,限期整改,或要求被審計單位做出具體說明。
4、構建審計整改聯動工作機制
紀檢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作,各負其責,在問題線索移送和督促審計整改等方面加強協作配合,完善監督協作機制。把審計監督與黨管干部、紀律檢查、追責問責結合起來,建立健全審計結果會商、審計對象約談、審計情況通報、審計結果公開等制度,發揮督促整改整體合力。對財政財務管理中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組織開展專項督查(檢查),嚴肅財經紀律,對拒不整改審計發現問題和屢查屢犯的,嚴格責任追究,確保整改成效。紀檢監察部門對審計移送處理事項,在依法查處的同時,及時反饋處理情況。
5、健全審計整改通報和公告制度
完善審計結果公告、審計情況通報制度,逐步提高審計結果的公開透明度。依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依法推進審計整改結果公開,對“同級審”報告中查出問題的處理結果和整改情況,以及部門預算執行、專項資金審計(調查)、政府投資項目等審計中發現的涉及民生建設、群眾利益問題的整改結果一并予以公開,對拒不整改或屢審屢犯、屢禁不止的部門和單位予以公開曝光,促進審計監督與輿論監督、社會監督有效結合,提高審計整改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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