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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籌劃之增值稅:將實物折扣變為價格折扣
202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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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企業銷售一批商品,共1萬件,每件不含稅價格為100元,根據需要采取實物折扣的方式,即在100件商品的基礎上贈送10件商品,實際贈送1000件商品。該商品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3%。請計算該企業應當繳納的增值稅并提出稅收籌劃方案。
數據對比
籌劃前:
按照實物折扣的方式銷售后,企業收取價款=1*100=100(萬元),收取增值稅銷項稅額=1*100*13%=13(萬元),需要自己承擔銷項稅額0.1*100*13%=1.3(萬元)。
籌劃后:
如果該企業進行稅收籌劃,將這種實物折扣在開發票時變成價格折扣,即按照出售1.1萬件商品計算,商品價格總額為110萬元,打折以后的價格為100萬元。這樣,該企業就可以收取100萬元的價款,同時收取增值稅額=100*13%=13(萬元),不用自己負擔增值稅。
通過稅收籌劃,減輕稅收負擔1.3萬元。
小結
如果銷售者將資產、委托加工和購買的貨物用于實物折扣,則該實物款額不僅不能從貨物銷售額中扣除,而且還應當對用于折扣的實物按照“視同銷售貨物中的“贈送他人”項目,計征增值稅。因此企業在選擇折扣方式時,盡量不選擇實物折扣,在必須采用實物折扣方式時,企業可以在發票上通過適當調整而變為價格折扣。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1993年12月13日頒布,國務院令(1993)第134號,根據2017年11月19日《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根據2011年10月28日《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修訂)。
(3)《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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