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
2022-04-12
465
(一)優惠政策個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征增值稅。
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一)優惠政策1、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二)提醒事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古舊圖書
(一)優惠政策古舊圖書免征增值稅。
(二)提醒事項古舊圖書,是指向社會收購的古書和舊書。
四、銷售舊貨
(一)優惠政策自2014年7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二)提醒事項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五、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一)優惠政策1. 自2009年1月1日起,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以下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同時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 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
(2) 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營改增之后,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 自2012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于以下兩種情形的,可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3.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4.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一銷售額 = 含稅銷售額/(1 + 3%)
應納稅額 = 銷售額 × 2%
(二)提醒事項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中“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修改為“可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免責聲明:以上內容轉自其它媒體,相關信息僅為傳播更多信息,與本站立場無關。月盛科技不保證該信息(包含但不限于文字、視頻、音頻、數據及圖表)全部或者部分內容的準確性、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時性、原創性等,如有侵權請聯系400-716-8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