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化二:根據最新政策和征管重點進行調整
有十多張申報表作了不同程度地修改調整,具體變化如下:
1.《企業基礎信息表》(A000000)的主要變化
(1)刪除“正常申報”“更正申報”和“補充申報”選項;
(2)在“100基本信息”中,刪除了“注冊資本(萬元)”和“境外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欄次,增加了“非營利組織”“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欄次;強化了“匯總納稅企業”的信息披露,具體如下表所示:
(3)僅保留舊版“200主要會計政策和估計”中的“適用的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改為“110適用的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將“會計檔案的存放地”“會計核算軟件”“記賬本位幣”“會計政策和估計是否發生變化”“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存貨成本計價方法”“壞賬損失核算方法”“所得稅計算方法”等欄次全部刪除。
(4)將“200主要會計政策和估計”替換為“200企業重組及遞延納稅事項”,具體如下表:
200企業重組及遞延納稅事項 |
201發生資產(股權)劃轉特殊性稅務處理事項 | □是 | □否 |
202發生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遞延納稅事項 | □是 | □否 |
203發生技術入股遞延納稅事項 | □是 | □否 |
204發生企業重組事項 | 是(□一般性稅務處理 □特殊性稅務處理) □否 |
204-1重組開始時間 | 年 月 日 | 204-2重組完成時間 | 年 月 日 |
204-3重組交易類型 | □法律形式改變 | □債務重組 | □股權收購 | □資產收購 | □合并 | □分立 |
204-4企業在重組業務中所屬當事方類型 | * | □債務人 □債權人 | □收購方 □轉讓方 □被收購企業 | □收購方 □轉讓方 | □合并企業 □被合并企業 □被合并企業股東 | □分立企業 □被分立企業 □被分立企業股東 |
(5)將“300企業主要股東及對外投資情況”改為“300企業主要股東及分紅情況”。第一,刪除了對外投資情況,對主要股東從前5位擴展為前10位;第二,將主要股東的“經濟性質”(單位投資的,按其登記注冊類型填報;個人投資的,填報自然人)替換為更加實用的“當年(決議日)分配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金額”。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將舊版主表21行“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和22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行次進行了對調,說明創投等企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優惠政策中,所指的所得額是指先彌補虧損后的所得額,這對企業更加有利。(因為彌補虧損受五年限制,而抵扣所得額無限期結轉)
3.《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中新增了“黨組織工作經費”一欄。目前沒有直接的稅收政策依據,可以參考的文件是《中共中央組織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問題的通知》(組通字[2014]42號)第二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規定和中辦發〔2012〕11號文件“建立并落實稅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納入企業管理費列支,不超過職工年度工資薪金總額1%的部分,可以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4.《捐贈支出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70)的主要變化
(1)刪除了“受贈單位名稱”,減少了納稅人填寫時的顧慮;
(2)將“公益性捐贈”“非公益性捐贈”由舊版的列示轉置為新版的行示;
(3)增加了“公益性捐贈”分期扣除的相關欄次和列,比如“以前年度結轉可扣除的捐贈額”“可結轉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贈額”等。注意,截止當前,公益性捐贈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并不允許超額部分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但是2016年3月16日全國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八十條規定:……企業慈善捐贈支出超過法律規定的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當年扣除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新版申報表根據《慈善法》的規定作了相應設計,預示著財政部和稅總很快就會出臺和《慈善法》相適應的企業所得稅文件。
5.《企業重組及遞延納稅事項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00)增加了“技術入股”“股權劃轉、資產劃轉”等內容
6.《特殊行業準備金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20)細化了保險保障基金內容,增加了小貸公司準備金欄次;
7.《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A106000)第二列“納稅調整后所得” 和主表19行名稱一樣但口徑不一樣,容易引起誤解,新版將其改為“可彌補虧損所得”。
8.《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0)的主要變化。
(1)刪除了第7行“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取得的收入”。因為證券投資基金基本上是契約型組織形式,不是所得稅納稅人。
(2)增加了第28行“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發生的相關費用加計扣除”行次,政策依據是《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9.《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優惠明細表》(A107011)增加了“被投資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 為今后居民企業間股息紅利比對打下了基礎。
10.《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舊版A107014,新版A107012)的主要變化。可以說,《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的整體設計思路和填報方法發生了質的變化。
舊版的思路為:按研發項目歸集;先匯總“本年研發費用明細”,減去其中包含的不征稅收入部分,剩余部分再區分資本化部分和費用化部分,分別計算可以當年加計扣除的金額。舊版的最大缺點是,沒有考慮委托研發的情況。
新版的思路為:按照研發方式歸集,考慮了委托研發和其他研發方式在費用歸集和扣除比例的不同;費用歸集的口徑和《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保持一致,便于操作和填寫。
11.《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A107020)的主要變化。舊版將“農、林、牧、漁業項目”“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項目”“其他專項優惠項目”等每類項目下的子類都羅列出來,雖然清晰但未免拖沓,因為能夠同時享受多項所得減免的企業比例非常低。新版只羅列大類項目,并為每個大類項目增加了“項目名稱”“優惠事項名稱”“優惠方式”等列,讓企業自行填列子類名稱,以及是“免稅”還是“減半征收”。

12.《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A107030)的主要變化。新版在舊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號)的基礎上,根據《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的規定,增加了“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列。
13.《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的主要變化(和舊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號)相比)。
(1)減并一級項目下明細項目的披露。第一,“一、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根據《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的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都適用“減半征稅”。第二,取消“三、其他專項優惠”中的“(一)受災地區損失嚴重的企業”“(三)受災地區的促進就業企業”,并將“(二)受災地區農村信用社”明確為“(一)蘆山受災地區農村信用社免征企業所得稅”“(二)魯甸受災地區農村信用社免征企業所得稅”,表明國家今后將不再以減免所得稅的形式幫助對受災地區企業走出困境,而是采取其他財政措施。這無疑是一種立法的進步,因為企業受災陷入困境是短期的,如果頻繁廢立或修改稅法以照顧個別的、暫時的情況,會影響稅法整體的嚴肅性和邏輯性。第三,刪除“(八)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九)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下的分類(1.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根據《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增加了“二十、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根據《關于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60號)增加了“二十五、北京冬奧組委、北京冬奧會測試賽賽事組委會免征企業所得稅”。
(3)將舊版的“五、減免地方分享所得稅的民族自治地方企業”重新表述為“三十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減征或免征”,并要求填寫“免征”“減征:減征幅度____%”,這便于了解地方稅收競爭和稅收洼地的情況。
(4)對項目順序作了若干調整,并對某些項目修改了表述;
14.《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1)的主要變化。新版申報表主要根據《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的變化作出了相應修改,具體變化包括:
(1)刪除“是否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是否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是否發生偷騙稅行為”等項目。
(2)“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所屬范圍”要求填報到三級明細領域,如“一、電子信息技術(一)軟件1.系統軟件”。
(3)明確“本年企業總收入”包括收入總額和不征稅收入。
(4)刪除“七、本年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
(5)對“七、歸集的高新研發費用金額”“八、銷售(營業)收入”“九、三年研發費用占銷售(營業)收入的比例”的歸集年度從當年擴展至3年(當年、前一年度、前二年度)。
(6)增加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征企業所得稅”“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定期減免稅額”的填報。
變化三:有關表格名稱變化“一字之差”,填報要求大不相同
編號 | 舊版 | 新版 |
A105050 | 職工薪酬納稅調整明細表 | 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 |
A105070 | 捐贈支出納稅調整明細表 | 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 |
A105100 | 企業重組納稅調整明細表 | 企業重組及遞延納稅事項納稅調整明細表 |
A105120 | 特殊行業準備金納稅調整明細表 | 特殊行業準備金及納稅調整明細表 |
上述表格名稱變化,說明這些表格設置不僅僅為了調整稅會差異,還兼具資料報送、收集數據用于比對等功能。因此,企業只要發生這些表格中的相關事項,哪怕沒有稅會差異,也必須填報。
新版申報表四大特點
1.修改調整面雖廣,但是申報表體系沒有實質性調整。
主表未作大改動,所得稅的整體計算思路沒有改變;新版申報表仍然是主表、一級附表、二級附表和三級附表的四層架構體系。
2.緊隨新政策實施,讓新政策“有表可放”。配合2014年以來,甚至是2017年新出臺政策的業務填報,更新及時。
3.結構性調整充分體現了“放管服”理念,既減輕了納稅人填報申報表的工作量,又細化部分項目內容,加強了對重點業務的稅收管理。
4.修訂和完善舊版個別表式的不合理之處,申報表的邏輯更加清晰嚴密。
四大特點歸納為一句話,新版申報表在舊版基礎上全面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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