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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前沒有給繳社保,現在補繳以前的如何操作
202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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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前沒有給繳社保,現在補繳以前的怎么操作呢?
這個問題其實有一定的復雜性,按照相關的政策,用人單位出面是可以補繳的,但是如果是個人來辦理,難度是非常大的,下面和大家分享一下小編的個人觀點,希望可以幫到大家。
第一,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按照社保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成立的三十天內要辦理社保登記,新員工入職的三十天內,用人單位要為其辦理社保繳納。但是由于歷史原因和對社保繳納的執行力度等,導致部分單位沒有及時為員工繳納社保,有的是在員工入職幾年以后才開始繳納,這樣對于一些年齡比較大的人,直接導致的結果就是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時,因為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達不到規定的15年而無法按時辦理退休,不僅損害了員工利益,同時也造成了新的社會矛盾。所以新員工入職時,一定要首先過問一下該單位是否按時為員工繳納社保,對于沒有繳納社保的公司,建議大家要充分考慮是否要加入。
第二,個人是不能補繳的。
如果是在公司工作時,用人單位沒有為員工繳納社保等,但是現在自己辭職了,對于以前沒有繳納的年限可以補繳嗎?按照人社部(2016)132號文件精神,個人繳費或者是靈活就業人員不得以通過補繳的方式來增加繳費年限。但是如果以前繳納過社保,因為辭職離職等原因,造成中間斷繳的年限,是可以補繳的,這種情況各地的規定不統一,需要咨詢當地社保部門。
第三,單位欠繳部分按照相關的政策可以補繳。
根據人社部(2015)29號文件的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系,未到到法定的退休年齡,中斷或是欠繳職工養老保險而應交未交的,可以申請補繳。這里有兩個要點,一是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還存在,如果離開了用人單位,只能走勞動仲裁的路子,如果勞動關系還存在,只能和用人單位來協商,由用人單位來申請補繳;二是應交未交。就是按照勞動合同的要求,用人應當從員工入職的三十天內為員工辦理社保繳納,如果沒有及時辦理或是一直未繳納的,職工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為其進行補繳。當然這個操作起來難度是比較大的,需要員工和用人單位進行交涉和協商,如果用人單位執意不繳納或是不補繳的,只能進行舉報或是進行勞動仲裁。
第四,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來申請補繳。
如果和用人單位經過協商或是交涉,用人單位仍然不為員工繳納社保,對于以前應交未交部分不予補繳的,可以首先向社保部門或是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在仲裁時效內的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或是向法院起訴,憑仲裁文書或是法院的判決文書,是可以進行補繳的。但是這里需要特別提醒的是,今后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特別是異地轉移時,補繳時間達到五年以上的,接收地需要查看仲裁文書或是法院判決文書、審計報告等資料,所以凡是通過這類方式進行補繳的,要妥善保管好相關的文書原件。
總之,如果公司以前沒有給員工繳納社保,現在自己繳納,對于以前未繳納部分,個人是不能補繳的,但是按照相關規定,由公司出面是可以補繳的,個人通過勞動仲裁文書等也是可以要求公司進行補繳的。回答就到這里了,大家明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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