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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公司法》對照及注冊資本認繳的要求
202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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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公司法》對照及注冊資本認繳的要求你知道有哪些嗎?下面小編來告訴你
舊《公司法》第26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新《公司法》第26條修改后為: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由此可見,根據修改后的新《公司法》,除了另有規定的情況之外,就是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公司股東可以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的章程。這一改變對于公司的準入明顯降低了門檻,并且將公司管理從政府行政監管為主變更為股東自律和社會監督。對于公司及市場經濟的發展具有重大影響。按照該項制度規定,公司股東或發起人在公司章程中可自主約定自己所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內容,公司在申請注冊登記時,先擬定并承諾注冊資金為多少,但并不需要注冊時將該資金繳納到企業銀行賬戶,更不需要專門的驗資證明該資金實際是否到位。在辦理工商登記手續時,工商部門只登記公司認繳的注冊資本總額,無須核實實收資本,不再以驗資證明文件為必備文件,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工商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根據要求除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外,其他有限公司均采取注冊資本認繳制度。
以上就是 新舊《公司法》對照及注冊資本認繳的要求,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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