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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暫行規定》規定的登記對象和范圍是?
20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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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登記對象是有限合伙企業國有權益。
根據《登記暫行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有限合伙企業國有權益登記,是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本級人民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不含國有資本參股公司,下同)及其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各級子企業(以下統稱出資企業)對有限合伙企業出資所形成的權益及其分布狀況進行登記的行為。
為進一步了解有限合伙企業國有權益,我們需厘清“國家出資企業”及“實際控制權”的定義。
國家出資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資產法》”)第五條,本法所稱國家出資企業,是指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登記暫行規定》規定的國家出資企業指的是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實際控制權
《登記暫行規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前款所稱擁有實際控制權,是指國家出資企業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比例超過50%,或者持股比例雖然未超過50%,但為第一大股東,并通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協議安排能夠實際支配企業行為的情形。
該定義與國資委于2012年06月01日發布的《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29號)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完全一致。 Q2
《登記暫行規定》實施前已形成的有限合伙企業國有權益是否需要登記?A2:《登記暫行規定》未明確規定其實施前已形成的有限合伙企業國有權益是否需要登記,該問題有待國資監管部門進一步的解釋。
我們初步理解,《登記暫行規定》實施前已形成的有限合伙企業國有權益也需要履行相應的登記義務,《登記暫行規定》發布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解決實踐中的登記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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