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內部股權變更后可否不進行工商變更登記?
不可以。《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而未取得批準,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股權受讓人能否以“股權轉讓未經其他股東同意”為由要求確認股權轉讓合同無效?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行使優先受讓權。這是股權轉讓時公司其他股東享有的權利。
基于上述理由導致的股權轉讓無效或異議之訴,通常應由公司其他股東提出,而不應由其他民事主體提出。受讓人僅能就股權轉讓合同本身提起確認之訴、無效之訴或者履行給付之訴,無權提起本應由公司其他股東提起的無效確認之訴。
股東名冊變更的法律性質及對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需要履行三個變更手續:股東名冊的變更、公司章程的變更、工商登記的變更。
《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可見,股東名冊的作用在于調整公司與股東之間的關系,是股東資格被公司接受的依據。
股權轉讓合同是股東將其在公司中的股東權益讓與他人,他人由此取得股東資格而簽訂的合同,其性質屬于債權合同,合同生效后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對于股權轉讓合同何時生效,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進行確認,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所以,雙方當事人達成股權轉讓的合意,簽署轉讓合同時合同即已生效。
變更股東名冊是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內容,而非生效要件,是否變更并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股東名冊的變更使受讓方現實地取得股權,從而享有并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章程變更的性質與上述類同。
工商變更登記的法律性質及對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
《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由此可見,工商登記是一種公示行為,對外起對抗效力,是證權性質,而不是設權性質。未經登記不會導致整個商事行為失效,只是該事項本身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果。
股權轉讓合同是股東將其在公司中的股東權益讓與他人,他人由此取得股東資格而簽訂的合同。其性質屬于債權合同,合同生效后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對于股權轉讓合同何時生效,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進行確認,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所以,雙方當事人達成股權轉讓的合意,簽署轉讓合同時即已生效。
因此,工商登記是否變更既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也不影響股權的取得。
股權轉讓協議簽署后,工商管理機關以協議不符合登記要件不予辦理工商登記,出讓方股東又反悔,怎么辦?
由于工商管理機關不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1)受讓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股權轉讓協議有效,并強制轉讓,由工商管理機關依據生效判決變更股權登記。
(2)受讓股東也可依據股權轉讓協議及其他變更文件,提起行政訴訟,起訴工商管理機關履行變更登記的職責。
以參與改制重組方式取得被改制企業對外投資的股權,就該股權,其他股東能否行使優先購買權?
如果被改制公司單筆公開轉讓股權,公司其他股東當然對該股權享有優先購買權,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但在公司改制、重組過程中,股權轉讓往往與債務承擔聯系在一起,享有股權必然要承擔相應的債務,這時受讓方的股權購買與公司法規定的股權轉讓情況就不同了。因而,傾向于附條件的股權轉讓,公司股東一般不宜主張優先購買權。
實務操作中應當注意:
(1)改制、重組企業、公司時,受讓股權的,要分清是債務型受讓,還是純粹的市場購買行為,如果按照市場價格購買,應當進行評估,以市場正常價格轉讓,受讓方無需承擔轉讓方的債務。
(2)如果是低價受讓,或者是無對價受讓,則意味著資產與債務一并受讓。
(3)受讓股權,或者承接公司資產,應當由公司債權人同意,不能以此損害公司債權人和公司員工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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