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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陽股權轉讓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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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陽股權轉讓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股權轉讓當事人為了達到一定目的而簽署兩份(甚至多份)內容不同的合同稱為陰陽合同。一般情況下,對外公開的陽合同非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另一份是僅僅存在于當事人內部的陰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例如,為了規避有關法律法規而提交工商登記的陽合同,為阻止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簽訂價格不一致的兩份合同等。
在實踐中為工商登記便利或為符合工商部門的格式要求而簽署的兩份不同的合同或簡易版本,如其股權數量、價格等主要條款完全一致,不宜認定為陰陽合同。
陽合同的法律效力:陽合同并非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僅僅是為了掩蓋不正當目的簽訂,屬于當事人惡意串通。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該合同無效。
陰合同的法律效力:陰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只要沒有其他無效因素,一般應認定有效。但第三人能否對合同效力提出異議,要具體分析。對于為了工商虛假登記或逃稅等規避法律法規簽訂的陰合同,不應否認該合同的效力,但要根據合同內容重新登記、補繳稅款。對于為了阻止其他股東行使優先受讓權簽訂的陰合同,因該合同的履行必將損害其他股東的合法權利,其他股東可以申請法院予以撤銷。
能否通過股權轉讓實現土地使用權轉讓?
視具體情況而定。由于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且手續繁瑣,稅負較重,因此越來越多的土地使用權轉讓主體希望以股權轉讓的方式實現。
針對能否以股權轉讓的方式實現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問題,司法實踐中主要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該行為系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即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為轉讓土地使用權,但因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法以土地使用權直接轉讓的方式實現,因此以另一個法律行為(轉讓股權)掩蓋真意,以實現同一效果。此外,此種行為惡意規避國家關于房地產法(主要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和稅法的相關規定,屬于規避法律的行為,應當認定無效。
另一種意見認為,該行為合法有效。理由在于,公司股權轉讓是公司法所保護的法律行為,股權轉讓并不導致土地使用權權屬的轉移,土地仍是原公司的財產,股權轉讓行為與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彼此之間相互獨立、毫不相關。任何股權變動都會導致資產控制狀態的變化,不能僅因股權轉讓而導致的對于特定資產的間接控制就否定行為本身的效力。同時,稅法允許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的情況下合理避稅。如果認定此類行為無效,將會削弱股權的流通性,違反公司制度的基本特征,影響交易安全和效率。
涉港澳股權轉讓合同糾紛由何地行使管轄權?適用何地法律?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征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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