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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負責人能不能變更
202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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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筆者遇到一個案例。某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甲某依據聘用乙某為負責人,并辦理了負責人變更登記。
變更登記后,稅務局接收到新的負責人信息,認為負責人變更與投資人變更應當同步進行,因此投資人甲某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甲某認為此次聘任僅涉及負責人變更,不涉及財產權利轉移,因此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這一問題,討論中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依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九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因此甲某有權聘任乙某為負責人。負責人的職務變化不影響投資人財產權利轉移,不應當征稅。按照登記系統中既定的操作辦法,在變更登記中將負責人予以變更也具備可行性。
第二種意見認為依據《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事項應當包括:企業名稱、企業住所、投資人姓名和居所、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經營范圍。”因此負責人變更不屬于登記事項變更,不應辦理。
筆者支持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個人獨資企業法》雖然規定了投資人聘用他人管理企業的權利,但這一權利依法無需登記機關進行登記,經簽訂書面合同后即生效。
二、登記系統中雖然能夠做到“變更負責人”,但這一事項不是登記事項,登記行為無法定授權,按照“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不應受理。
三、包括“負責人信息”在內,因行政管理或監管需要,在商事登記中還采集了登記事項之外的其他信息,這些信息僅為政府機關行使職能需要。如企業聯系方式,不是登記事項,但屬于需要采集的內容,因此無法受理聯系方式的變更登記,如有涉及錄入錯誤等特殊情況的,按照各地相關有關規定辦理。
綜上,個人獨資企業申請變更負責人,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對這種申請,應當依法釋明原因,不予受理,并出具相關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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