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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的稅務籌劃案例
2022-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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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標題:個人所得稅的稅務籌劃
案例背景
李先生擁有甲公司40%的股份。每年可以從該公司獲得500萬的股息,根據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李先生每年需要繳納100萬的個人所得稅。李先生所獲得的股息全部用于股票投資或者直接投資于其他企業。
案例過程
● 李先生用該股權以及部分現金投資設立一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由該公司持有甲公司40%的股權,這樣,每年從甲公司獲得的500萬元股息就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李先生原定的用股息投資于股票或者其他的投資計劃可以由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來進行,投資于其他企業所獲得的股息同樣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樣就減免了李先生獲得股息收入的個人所得稅的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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