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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是否有個人所得稅優惠?
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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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河北指點問答
留言時間:2022年2月18日 答復時間:2022年2月18日 答復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納稅服務和宣傳中心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一、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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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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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規定,以上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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