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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政策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甘肅省財政廳 甘肅省商務廳 蘭州海關關于發布〈甘肅省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的解讀
20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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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甘肅政策解讀
一、公告的背景
為進一步促進我省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培育貿易新業態新模式,規范跨境電子商務稅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甘肅省財政廳、甘肅省商務廳、蘭州海關聯合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依據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擬制了《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甘肅省財政廳 甘肅省商務廳 蘭州海關關于發布〈甘肅省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三、公告的具體內容
《公告》明確了在甘肅省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注冊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規定條件的,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應在取得海關電子商務企業注冊登記后,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備案;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并按會計規定做銷售的零售貨物,須在做銷售的次月(按季度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為次季度首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申報等涉稅事項;《公告》同時廢止了《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甘肅省財政廳 甘肅省商務廳 蘭州海關關于發布〈中國(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2018年第17號)。
四、公告的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轉載連接:http://gansu.chinatax.gov.cn/art/2022/1/6/art_66_2892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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