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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qū)稅務局 熱點問答 持有股權、股票、合伙企業(yè)財產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可以適用核定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嗎?
20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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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西藏熱點問答
根據(jù)《關于權益性投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1號):“一、持有股權、股票、合伙企業(yè)財產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以下簡稱獨資合伙企業(yè)),一律適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獨資合伙企業(yè)應自持有上述權益性投資之日起30日內,主動向稅務機關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情況;公告實施前獨資合伙企業(yè)已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應當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稅務機關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情況。稅務機關接到核定征收獨資合伙企業(yè)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情況的,調整其征收方式為查賬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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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p>
轉載連接:https://xizang.chinatax.gov.cn/art/2022/1/6/art_5347_3905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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