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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業為非科技型中小企業,委托境外機構進行研發活動,共支付研發活動費用50萬元,該委托境外研發費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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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湖南熱點問答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的相關規定,企業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只要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
因此,你公司應按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即5080%=40萬元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其中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照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企業在年度申報享受優惠時,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留存備查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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