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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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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企業是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具有法人資格的,為安置殘疾人員勞動就業而興辦的具有社會福利性質的特殊企業。
國家對這類經濟組織酌情減免產品稅、營業稅、增值稅等,所減免的稅金全部作為企業發展基金和集體福利基金;企業的利潤主要用于擴大再生產、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和獎金;有條件地提取少部分用于社會福利事業。
三、退稅減稅辦法
(一)增值稅和營業稅
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方式。納稅人本月應退增值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本月應退增值稅額=納稅人本月實際安置殘疾人員人數×縣級以上稅務機關確定的每位殘疾人員每年可退還增值稅的具體限額÷12
營業稅實行按月減征方式。納稅人本月應減征營業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本月應減征營業稅額=納稅人本月實際安置殘疾人員人數×縣級以上稅務機關確定的每位殘疾人員每年可減征營業稅的具體限額÷12
兼營營業稅“服務業”稅目勞務和其他稅目勞務的納稅人,只能減征“服務業”稅目勞務的應納稅額;“服務業”稅目勞務的應納稅額不足扣減的,不得用其他稅目勞務的應納稅額扣減。
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主管稅務機關審批意見的次月起,隨納稅申報一并書面申請退、減增值稅或營業稅。
經認定的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實際安置殘疾人員占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逐月計算,本月比例未達到25%的,不得退還本月的增值稅或減征本月的營業稅。
年度終了,應平均計算納稅人全年實際安置殘疾人員占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一個納稅年度內累計3個月平均比例未達到25%的,應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稅退稅、營業稅減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納稅人新安置殘疾人員從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的次月起計算,其他職工從錄用的次月起計算;安置的殘疾人員和其他職工減少的,從次月起計算。
(二)所得稅
對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落實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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