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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致全省機動車生產經銷企業和車輛購置稅納稅人的一封信
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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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致全省機動車生產經銷企業和車輛購置稅納稅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納稅人:
《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關于發布<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的公告》(2020年第23號,以下簡稱《公告》)將于2021年5月1日起試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幫助您更準確地了解新政策,確保正常開展生產經營,及時足額繳納車輛購置稅,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公告》適用于單位和個人銷售機動車(不包括二手車,下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情形。
二、為了切實維護機動車購銷雙方的合法權益,在日常開具和使用機動車發票時要遵循以下要求:一是機動車銷售方按照“一車一票”原則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是機動車銷售方應當按照銷售符合國家機動車管理部門車輛參數、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車輛所取得的全部價款如實開具機動車發票。
三、銷售方應根據不同情形,使用不同種類的機動車發票。購買方購進機動車自用的,銷售方應當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購買方購進機動車用于銷售的,銷售方應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正確選擇機動車類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銷售材料、配件、維修、保養、裝飾等非機動車整車銷售業務,均不通過該模塊開具發票。二是增值稅專用發票“規格型號”欄應填寫機動車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單位”欄應選擇“輛”。三是銷售機動車需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如果僅涉及銷售折扣、銷售折讓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中“規格型號”欄不填寫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
五、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自2021年5月1日起啟用,機動車企業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繼續開具舊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購買方仍可憑2021年12月31日前開具的舊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在《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實施后,如您在開票或者辦稅過程中有任何疑點或者建議,請撥打主管稅務機關的咨詢電話或者12366納稅服務熱線電話,我們將竭誠為您提供解答和幫助。感謝您的理解和配合!
附件: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表樣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
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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