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繳已經結束。回顧今年匯繳的經過,筆者發現,有的納稅人在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以下簡稱“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適用上,存在不準確的情況,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未能準確把握扣除時點;二是錯過優惠的“時間窗口”;三是未做納稅調整,出現重復扣除的情況。對此,相關納稅人有必要及時總結經驗教訓,加強對政策細節的理解和把握,做細做實臺賬管理等日常涉稅管理工作,這樣才能更充分地享受政策紅利,更有效地防控潛在風險。
風險點一:扣除年度選擇錯誤
R公司自行建造的價值480萬元的固定資產于2020年12月竣工投入使用,該公司在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繳中,申報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經稅務部門及時提醒,R公司意識到扣除的時間不準確,于是修改了申報表。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等政策的相關規定,納稅人在2018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
R公司的固定資產于2020年12月投入使用,應當在投入使用的次月(即2021年1月)所屬年度進行一次性稅前扣除,因此該筆固定資產稅前扣除的年度應為2021年,而非2020年。
從實踐情況看,納稅人需要警惕扣除年度確認不準確的風險,這需要把握好兩個關鍵詞——“投入使用月份”和“次月”。具體來說,納稅人在判斷扣除年度時,須以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的時間為標準。例如,假設R公司在2020年10月購進一項固定資產,一直未投入使用,那么,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折舊不得稅前扣除。如果該固定資產直到2021年3月才投入使用,則應當在投入使用的次月(2021年4月)所屬年度,即2021年進行一次性稅前扣除。
風險點二:忽略優惠的“截止期”
在今年匯繳期間,有納稅人向筆者咨詢這樣一個問題:企業在2019年3月購進一項固定資產并投入使用,不過在2019年度匯繳中沒有申報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現在這項資產還能一次性稅前扣除嗎?
根據相關政策規定,未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變更。也就是說,如果某項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沒有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那么以后年度,該固定資產也不能再享受。對此,相關納稅人要特別注意優惠政策的“截止期”,防止錯過享受時間。
具體來說,企業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時,可在《資產加速折舊、攤銷(扣除)優惠明細表》(A201020)中填報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優惠。如果在預繳時沒有享受該政策,也可以把握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繳的機會,在《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內進行填報。應當說,享受該優惠的“時間窗口”并不短,納稅人應在日常涉稅管理中加強對各類優惠事項的梳理,特別要注重利用好匯繳的機會,系統地檢視是否存在優惠漏享的情況,確保應享盡享。
風險點三:未及時進行納稅調整
需要提醒納稅人的是,在享受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過程中,對該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已經計提的折舊,一定要及時進行相應的納稅調整,防止出現重復扣除的風險。
實踐中,在會計處理上,企業在增加固定資產的下月起,按月計提折舊。而如果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一般是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時,或辦理季(月)度預繳時,直接按該固定資產的單位價值一次性享受扣除,這樣一來,就出現了重復扣除的情形,需要納稅人作出納稅調整。
舉例來說,W公司在2020年5月新購進單位價值480萬元的固定資產并于當月投入使用。假定不考慮該固定資產殘值,其折舊年限為5年,按直線法計提折舊,則企業在會計核算時,2020年6月~12月計提折舊480÷5×7÷12=56(萬元)。該公司在辦理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繳時,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在2020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中,該固定資產原已通過會計處理計提折舊并扣除了56萬元,現選擇一次性扣除480萬元,還需相應進行納稅調減480-56=424(萬元)。在填寫《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時,應在“賬載金額:本年折舊、攤銷額”欄次填報56萬元,“稅收金額:稅收折舊、攤銷額”欄次填報480萬元,“納稅調整金額”欄次填報424萬元。
從實操看,企業如果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不僅要在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當年,將已經計提的折舊相應地進行納稅調增,而且以后年度,還要每年將該項固定資產在會計上計提的折舊進行納稅調增。對于一些固定資產數量較多的企業來說,各項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時間不盡相同,這就需要企業以臺賬管理為抓手,在平時詳細、準確地記錄相關信息,這樣才能更加高效準確地進行核算和納稅調整,防范潛在稅務風險。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長沙市稅務局稽查局)
2017年6月的解析——
會計人員曲解政策,擅自把固定資產一次性計入費用
案 例
2017年3月份某酒水商貿公司購進了一輛給客戶送貨的運輸車,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車款以及車購稅合計18萬元,會計人員一次性計入了費用,賬務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辦公費 18萬元
貸:銀行存款 18萬元
該公司會計人員的解釋是:稅務部門有政策,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
請問:該會計人員的理解是否正確?
答 復
以上理解和賬務處理是錯誤的,屬于對財稅政策的誤解和曲解,正確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汽車 18萬元
貸:銀行存款 18萬元
然后按照規定折舊年限按月折舊。
政 策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所有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
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上述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總 結:
(1)目前對于所有行業購進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費用并在稅前扣除的只有兩類:
A、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
B、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而且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儀器、設備;
注 意:
上述案例中買的運輸車不屬于以上2種情況之內,因此不得一次性計入當期損益。
(2)對于6大行業、4個領域重點行業而且屬于小微企業的,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儀器、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費用并在稅前扣除;
提 醒
(1)會計處理是會計處理,稅務處理是稅務處理,橋是橋、路是路;
(2)會計人員不能曲解政策、更不得人為擴大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 切記不得擅自把不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一次性計入費用。
作者: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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