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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上市公司:管理跨境關聯交易 須明確利潤合理歸屬
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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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稅屋
最近這段時間,筆者在工作中發現,擬上市公司跨境關聯交易定價政策的合理性以及合規性,頗受監管部門關注。在多家公司首次公開募股(IPO)申請材料的反饋意見中,證監會發審委列明了請發行人說明轉讓定價的形成路徑及過程,發行人轉讓定價的規定是否符合稅收征管的相關法律規定、是否構成本次發行的法律障礙等問題。近年來,國際稅收規則發生較大變化。就在6月5日,七國集團(G7)成員國發表聲明,承諾將全球最低的企業稅率水平定為至少15%。同時,各國稅務機關對稅收透明度的要求也進一步加強。面對這些情況,擬上市公司應提高對跨境關聯交易管理的重視度,盡可能減少轉讓定價風險。
常見涉稅風險需重視
在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項目落地前,一些跨國公司在稅率較低的國家(地區)設立“殼公司”,這些公司雖然滿足法律形式,但不從事實質性經濟活動。同時,跨國公司通過安排下屬主體公司與“殼公司”開展跨境關聯交易,僅憑一份合同就將超額利潤人為歸集至位于低稅地的“殼公司”,以達到規避納稅義務的目的。舉例來說,假設某跨國集團在我國成立了一家主體公司A公司,并在低稅地成立了一家“殼公司”B公司。經過集團公司的安排,A公司以較低的價格將產品銷售給B公司,B公司再將產品以正常銷售價格銷售給境外第三方客戶。經過這樣的安排,大量利潤被轉移至位于低稅地的“殼公司”,整個集團僅需繳納較低的稅款,甚至無須承擔納稅義務。
短期來看,這樣的安排可以幫助企業緩解現金流壓力,但是從長遠角度來看,將給企業未來發展乃至上市埋下不小的隱患。
在此類跨境關聯交易中,價值貢獻主要來自主體公司和市場國公司,利潤卻被分配給位于低稅地的“殼公司”,這就出現了價值貢獻和利潤分配相背離的錯配現象。需要注意的是,此類現象是各國稅務機關高度關注的問題。根據BEPS行動計劃的要求,轉讓定價結果應與價值創造相一致。同時,我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提到,稅務機關實施特別納稅調查時,應重點關注與低稅國家(地區)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的企業。
實務中,無論是主體公司所在國還是市場國的稅務機關,都可能會就上述業務安排開展反避稅調查,并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企業定位和利潤歸屬。
常設機構,是擬上市公司需要關注的又一重要問題。近年來,諸如跨境電商等特定行業的企業,對固定營業場所的依賴程度越來越低,更為靈活的代理型常設機構在實踐中頗受關注。如果跨境電商企業在低稅地設立的“殼公司”沒有雇員,或者雇員較少,主要通過在市場國聘用傭金代理人的形式開展業務,那么,市場國稅務機關就有可能認定“殼公司”的傭金代理人在市場國構成了常設機構,從而主張對“殼公司”累計的利潤行使征稅權。
確定利潤合理歸屬是關鍵
在企業上市過程中,轉讓定價問題將經歷多個機構的審閱。一般來說,保薦機構往往會對擬上市公司所處的行業進行稅負水平基準分析,如果發現企業實際稅負異常偏低,保薦機構將會對其提出質疑。同時,會計師事務所在出具擬上市公司近三年的年報審計報告時,需要斟酌具體的關聯交易安排給企業帶來的潛在轉讓定價風險,并相應計提準備金。此外,擬上市公司還可能面臨監管部門對其轉讓定價問題的問詢。如果擬上市公司跨境關聯交易確實存在問題,不僅會引發轉讓定價風險,還可能影響其上市進程。
對此,筆者建議擬上市公司合理構建跨境關聯交易模式,基于價值鏈分析結果,結合利潤歸屬地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合理利潤歸屬,以減少轉讓定價風險,進而節約上市的時間成本和稅務成本。
具體而言,擬上市公司應結合相關政策的要求,嘗試基于集團全球價值鏈分析的轉讓定價方法,分析集團整體運營及獲利情況,梳理價值鏈上各方承擔和履行相關職能的情況,識別價值創造的核心要素。同時,要按照已經確定的核心要素指標,將價值鏈上的總利潤在各職能及其承擔者之間分配,確保利潤分配結果與價值鏈上各方的職能和風險承擔相匹配。通常情況下,位于低稅地的“殼公司”職能有限,往往只能合理保留非常有限的利潤。
為了使價值鏈上的各方獲得與其實際情況相符的利潤,擬上市公司可合理構建關聯交易模式,安排主體公司從低稅地“殼公司”收回本應屬于自身的利潤,優化價值鏈上歷史利潤分配的合理性。比如,擬上市公司承擔生產職能、銷售職能的企業分別位于兩個國家,兩個企業的價值貢獻將決定其利潤歸屬,擬上市公司需具體分析其利潤驅動究竟在于市場還是在于產品,據此制定合理的轉讓定價政策。
雖然基于傳統的轉讓定價功能風險理論,“殼公司”往往只能保留有限的利潤,但仍有特殊情況存在。考慮到企業跨境支付的及時性和外匯管制問題,部分集團企業可能會賦予低稅地的“殼公司”“現金盒”的職能,負責集團對境外客戶和供應商的大額賬款收支,此時,該企業可能需要保留高于傳統轉讓定價理論所允許的利潤水平。
基于此,筆者建議擬上市公司在管理跨境關聯交易時,關注利潤歸屬的合理性,必要時可積極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增強利潤分配方案的確定性,盡可能減少轉讓定價風險。
(作者單位:畢馬威中國)
來源:《中國稅務報》2021年06月11日“上市公司”欄目,版次: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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