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是如何規定的?有具體文件參考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九號)文件規定:“第十二條 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的當日。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第十三條 納稅人應當在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注冊登記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購置稅,車輛購置稅[詳情]
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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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稅函[2021]32號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于做好2021年減稅降費政策精準落實工作的通知
2021年是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是實施“十四五”規劃開局之年,也是新發展階段上海稅收現代化新征程邁出堅實第一步的關鍵之年,做好今年的減稅降費工作意義和責任重大。本市各級稅務機關要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減稅降費決策部署,按照稅務總局關于落實2021年稅費優惠政策工作要求,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主動擔當作為,創新工作方式,精準落實各項減稅降費政策,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以優異成績慶祝建黨100周年。為促進今年減稅降費政策精準落實,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上海財稅,上海財稅法規[詳情]
202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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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收回已核銷的貸款,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銀行收回已核銷的以攤余成本計量的貸款,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貸款”科目,貸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貸記“貸款”科目;借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貸記“信用減值損失”科目;或者采用簡化處理,即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貸記“信用減值損失”科目。 會計問答[詳情]
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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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稅降費政策操作指南: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5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減稅,貴州省[詳情]
2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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