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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關于發布的公告》的解讀
202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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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山東政策解讀
一、為什么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和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要聯合發布《山東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答:為全面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統一山東省內稅務行政處罰標準,進一步規范全省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引導和促進納稅人自覺守法,改善稅務執法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兩局)共同制定了《山東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二、《山東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規范了多少項違法行為的處罰?
答:《山東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對違反稅務登記、賬簿憑證管理、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務檢查、發票管理、納稅擔保等7類55項稅收違法事項的處罰標準予以規范。
三、“首違不罰”的適用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答:適用“首違不罰”,納稅人必須同時滿足“首次違反”“危害后果輕微”以及“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三個要件。
四、危害后果輕微應如何認定?
答:本公告中明確危害后果可以結合5方面的因素進行綜合認定。具體如下:1.危害程度輕,對稅收管理秩序擾亂程度輕微,給國家造成的損失??;2.危害范圍較??;3.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減輕;4.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5.其他能夠反映危害后果輕微的因素。
五、公告的具體施行日期?
答:本公告自2022年 10月 1 日起施行?!秶叶悇湛偩稚綎|省稅務局關于發布〈山東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公告》(2020年第3號)、《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關于發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的公告》(2021年第2號)同時廢止。
因兩局原先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不完全相同,本公告發布之后、實施之前,由兩局根據需要各自對具體調整變化情況進行進一步解讀。
相關鏈接: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關于發布《山東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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