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現就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三、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執行?!敦斦?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廣告費,業務宣傳[詳情]
2021/7/7
29
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 最新文件 商務部等24部門關于印發《“十四五”服務貿易發展規劃》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黨委宣傳、網信、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國資、廣電、統計、移民管理、中醫藥、外匯、知識產權部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國資,廣電,統計,移民管理,中醫藥[詳情]
2021/11/29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