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權益性投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1號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權、股票、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下簡稱獨資合伙企業),一律適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41號公告,對合伙企業持股平臺產生了重大的影響
一為什么會出臺41號公告?本來,《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未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應納稅額。可見,核定征收本是一種必要的征管手段。但是,目前稅收洼地的獨資合伙企業核定征收政策被濫用了。
合伙企業乙【合伙人為:合伙企業甲(甲的合伙人為:有限公司A,份額10萬元,占10%;自然人1,份額90萬元,占90%),甲份額900萬元,占90%;自然人2,份額100萬元,占10%】2018年5月投資了1000元到有限公司B,占B30%的股份,2020年12月31日,B的凈資產為2億元,其中未分配利潤為1億元。
【情形一】合伙企業乙取得有限公司B的股息、紅利所得合伙人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2021年5月31日,B決定向股東分紅5000萬,合伙企業乙分回1500萬(其中合伙企業乙的合伙人合伙企業甲分回1350萬,自然人2分回150萬。
我們先看自然人2分回的150萬如何交稅:根據國稅函[2001]8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的征稅問題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自然人2分回的150萬,資金流向很清晰,自然人2應交個人所得稅150*20%=30萬。
我們再來看合伙企業甲分回的1350萬如何交稅:我們首先要搞清楚的是,合伙企業乙的合伙人甲也是一個合伙企業。根據《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第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以投資者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投資者)。合伙企業本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而是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個人所得稅,因此,合伙人甲只能向上穿透到自然人1交稅,這時候,自然人1能分回1215萬元。那么好,自然人1能分回1215萬元,即投資分紅如何納稅?
我們先看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順德區稅務局的回復: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仍然是合伙人的,投資分紅如何納稅內容:合伙企業A的合伙人不是法人與自然人,而仍然是合伙人B與C等,請問在和合伙企業A取得對外投資分紅后,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是否需要由B與C等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自然人與法人)繳納個人所得稅?
咨詢人:李某某
咨詢時間:2021-05-17 11:55
回復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順德區稅務局
回復時間:2021-05-19 10:00
回復內容: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根據上述規定,個人合伙人取得投資分紅,應由代扣代繳單位進行按次代扣代繳。以上答復僅供參考,一切以現行稅法及稅收政策的具體規定為準。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順德區稅務局的觀點,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仍然是合伙人的,投資分紅仍然按股息、紅利所得交稅。這樣,本來自然人1應交個人所得稅為1215*20%=243萬元。但是,甲(洼地)的稅局,不考慮合伙企業甲的收入性質,把合伙企業甲的來源于股息、紅利收入非常簡單粗暴認定為經營所得進行核定征收,假定核定征收率為3%,則自然人1只交個人所得稅為1215*3%=36.45萬元。這樣,核定征收比查賬征收節稅243-36.45=206.55萬元。
【情形二】合伙企業乙取得有限公司B的股權轉讓所得,合伙人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2021年6月30日,合伙企業乙轉讓有限公司B的股權,取得轉讓收入4500萬,其中,合伙企業乙的合伙人合伙企業甲分回3150萬,自然人2分回350萬。合伙企業取得股權轉讓所得到底是按股權轉讓所得交稅,還是按經營所得交稅?我們先看一下廈門市稅務局的規定:A有限合伙投資到B有限合伙,B有限合伙投資到C企業,B賣掉了C的股權將分配款轉回給A,A為自然人合伙人代扣代繳所得稅是按股息紅利申報20%個人所得稅,還是按財產轉讓-股權轉讓申報20%的個人所得稅呢?如果按股息紅利申報,紅利指的是哪一部分,分配款中包含了投資本金和收益,能否以收益申報納稅?
答復機構:廈門市稅務局
答復時間:2020-04-24
答復內容: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國稅發〔2011〕50號)第二條規定,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從事股權(票)、期貨、基金、債券、外匯、貴重金屬、資源開采權及其他投資品交易取得的所得,應全部納入生產經營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廈門市稅務局認為即使存在雙層有限合伙的情況下,仍應穿透所得的性質,即底層為股權轉讓所得的情況下,最上層的自然人仍應按照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自然人2分回350萬元,如果按照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附件1)第四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是查賬征收,最高稅率為35%,假如不考慮自然人2當年成本、費用,則自然人2應交個人所得稅為350*35%-6750=121.825萬元。如果是核定征收,假如乙(也是洼地)的稅局獨資合伙企業核定征收率為3%,則自然人2應交個人所得稅為350*3%=10.5萬元。核定征收比查賬征收節稅121.825-10.5=111.325萬元。合伙企業甲從合伙企業乙取得的3150萬,自然人1分回了2835萬,有限公司A分回了315萬,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呢?自然人1的股權轉讓所得2835萬被定性為經營所得,如果是查賬征收,最高稅率為35%,假如不考慮自然人1當年成本、費用,則自然人1應交個人所得稅為2835*35%-6750=991.575萬元。如果是核定征收,假如甲(洼地)的稅局獨資合伙企業核定征收率為3%,則自然人1應交個人所得稅為2835*3%=85.05萬元。核定征收比查賬征收節稅991.575-85.05=906.525萬元。另外,有限公司A分回的315萬,由于是間接投資,不滿足直接投資規定,不享受免稅。就這樣,洼地稅局濫用核定征收這種手段爭搶稅源,變成了稅務黑洞,造成稅款流失,必須限制它的使用范圍,《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第十九條規定,對隱瞞收入、虛列成本、轉移利潤以及利用“稅收洼地”、“陰陽合同”和關聯交易等逃避稅行為,加強預防性制度建設,加大依法防控和監督檢查力度。這里所謂利用“稅收洼地”,主要是指利用稅收洼地的獨資合伙企業核定征收政策。這就是41號公告的起因。
二
41號公告之后,合伙企業持股平臺路在何方?
(一)如果變換一種形式,把合伙企業的股權平價轉給由有限公司持股,然后由有限公司去申請企業所得稅核定是否可行?先不考慮股權平價是否可行,回答是不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7號規定:1、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業務的企業,不得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2、依法按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取得的轉讓股權(股票)收入等轉讓財產收入,應全額計入應稅收入額,按照主營項目(業務)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
(二)41號公告之后,合伙企業持股平臺路在何方?一些合伙企業持股平臺還是很有用的,比如,管理層利用合伙企業持股可能還要維持。合伙企業持股平臺以后應該放在哪里呢?答案仍然是洼地,只不過這個洼地,不再是稅收洼地,而是財政洼地,具體來說,就不再是稅收核定征收的洼地,而是查賬征收,然后財政返還的洼地。這里需要注意的地方是,合伙企業持股平臺在享受財政洼地政策時,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如果是一般的合伙企業持股平臺,建議以享受股息、紅利為主,不輕易進行股權轉讓,如果一定要股權轉讓,也應該把未分配利潤分配完,降低對價后再轉讓。原理就是股息、紅利可按20%交稅,股權轉讓可能按35%交稅。例如,情形一自然人1應交個人所得稅為1215*20%=243萬元,假如自然人1所在地財政返還32%的個人所得稅,則自然人1可退243*32%=109.44萬元。
2、如果是創業投資企業(基金) 持股平臺,按照財稅[2019]8號第二條的規定: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創業投資企業(基金) 持股平臺隨時都可以進行股權轉讓。無論是一般的合伙企業持股平臺,還是創業投資企業(基金) 持股平臺,可能正在去尋找財政返還的洼地的路上。這里需要提醒的是,財政返還的洼地可能也不是長久之策,可能你剛去到那個地方,財政返還就沒有了。2021年12月21日發布的《國務院關于2020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第一條:整改工作部署財政部、稅務總局共同成立工作專班,建立協同工作機制,以整改違規返還稅收收入等問題為重點,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整治財政收入虛假問題專項行動。系統梳理違規返還稅款異地引稅、先征后返等虛假收入典型問題,推動地方財稅部門自查復查、整改問責、建章立制。組成多個聯合調研組,重點就違規返還車船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等問題,分赴海南、福建、浙江、山東、安徽等地調研。深入分析問題根源,研究完善政策措施,并嚴肅追責問責,通報典型案例,加強警示教育。合伙企業持股平臺,走到最后,可能無路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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