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稅收監管有力度有溫度
由于財務人員的工作疏忽,導致企業因輕微違法行為被稅務機關處罰,類似的情形可能不少企業都遇到過。雖然處罰金額不多,但一次行政處罰對企業信用、貸款額度等方面都會產生不小影響。
日前,好消息傳來——稅務部門在稅務執法領域研究推廣“首違不罰”制度,對于首次發生稅務部門“首違不罰”事項清單中所列事項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這一制度實施以來,不少企業因此受益。
這是一項從實際出發的制度創新。現實中,有不少輕微的稅務違法行為往往是由于企業不完全了解政策、存在疏忽遺忘等非主觀故意造成的,正如清單中所包括的——納稅人未按有關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送、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等。對此類行為進行引導、督促,適度地減、免處罰,讓納稅人知錯即改,既能減輕眼前的損失,也能防止其因這次違規而在未來蒙受更多損失。在法律規定的范圍里,設置“首違不罰”這種柔性執法制度,體現了稅務部門包容審慎的執法理念,有助于增進稅企互信。
有力度也有溫度的做法在稅務工作的其他領域也有不少體現。近年來,稅務部門大力推進失信聯合懲戒與守信聯 稅收,監管[詳情]
202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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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可以差額征稅?
1.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2.經紀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差額征稅,銷售額[詳情]
202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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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增值稅改革即問即答
一、請問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是否只有四項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允許加計抵減?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第七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增值稅,深化增值稅改革[詳情]
202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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