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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 政策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202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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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西藏政策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2號,以下簡稱《公告》)已于2021年2月4日公布,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及目的意義
為把規范行政審批工作引向深入,推進全區稅務系統行政許可標準化建設,提高辦稅便利化程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1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2018年第67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要求,西藏自治區稅務局對現行的6項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實施進一步簡并和優化措施,進一步深化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稅務行政許可標準化、規范化,為納稅人提供更加優質便捷的服務。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公告》明確了4條簡并和優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措施:
一是簡化受理文書。為進一步簡化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提高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效率,《公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規范性文件的授權,結合稅收征管工作實際,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十萬元以下)的行政許可事項確定為當即辦理事項。明確了對于即辦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由辦稅服務廳窗口直接出具和送達《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不再出具《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此外,取消經辦人、代理人身份證件復印件報送要求,改為當場查驗證件原件。
二是提供代辦轉報服務。部分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由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的上級稅務機關實施,納稅人按規定向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直接提交申請材料,往往存在交通不便等情況。為進一步方便納稅人,《公告》明確了納稅人可以要求由主管稅務機關代為轉報申請材料的途徑,規定了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對申請材料負有形式審查和一次性補正告知的義務。此外,還規定了行政許可實施部門經審核認為需要進行實地核查的,可以委托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實地核查。
三是提供咨詢預約服務。關于稅務行政許可有關問題咨詢,現有的現場咨詢、電話咨詢等方式不同程度受到時間地點的限制。因此,《公告》在現有咨詢服務方式基礎上增加了預約服務方式,并規定通過官方網站等渠道,實現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相關問題咨詢24小時可預約。
四是統一文書送達方式。為方便路途較遠、交通不便的納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文書送達的規定,《公告》明確了委托送達、郵寄送達等送達方式,并重申了郵寄送達不收取申請人任何費用。
鏈接: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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