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中間判斷為小型微利企業的,預繳期限如何確定?
答:為了推進辦稅便利化改革,從2016年4月開始,小型微利企業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因此,如果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年度中間4月、7月、10月的納稅申報期進行預繳申報時,按照規定判斷為小型微利企業的,自下一個申報期起,其納稅期限將統一調整為按季度預繳。同時,為了避免年度內頻繁調整納稅期限,《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一經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當年度內不再變更。 小微企業納稅,納稅[詳情]
202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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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發布三個稅費優惠政策指引 推動稅費紅利直達快享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要求,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稅費優惠政策指引》《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稅費優惠政策指引》《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稅費優惠政策指引》,將分散于不同稅種單行文件中的稅費優惠政策進行分類匯集、全面解讀,便于不同類型納稅人繳費人及時全面知政策、會操作、能享受,推動稅費優惠政策直達快享。 貴州省,稅收優惠政策[詳情]
202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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