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9年度開始,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哪些?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所得稅優惠[詳情]
202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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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優惠如何用?如何疊加享受?
納稅人的稅收選擇權包括適用政策的選擇權、納稅方式的選擇權、稅務處理的選擇權等多項內容,廣泛存于不同稅種和稅收征管規定中。據記者不完全統計,僅2020年1月1日至今年3月31日出臺的涉稅規范性文件中,含有納稅人 行業稅收優惠,稅收優惠[詳情]
202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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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稅收監管有力度有溫度
由于財務人員的工作疏忽,導致企業因輕微違法行為被稅務機關處罰,類似的情形可能不少企業都遇到過。雖然處罰金額不多,但一次行政處罰對企業信用、貸款額度等方面都會產生不小影響。
日前,好消息傳來——稅務部門在稅務執法領域研究推廣“首違不罰”制度,對于首次發生稅務部門“首違不罰”事項清單中所列事項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這一制度實施以來,不少企業因此受益。
這是一項從實際出發的制度創新。現實中,有不少輕微的稅務違法行為往往是由于企業不完全了解政策、存在疏忽遺忘等非主觀故意造成的,正如清單中所包括的——納稅人未按有關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送、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等。對此類行為進行引導、督促,適度地減、免處罰,讓納稅人知錯即改,既能減輕眼前的損失,也能防止其因這次違規而在未來蒙受更多損失。在法律規定的范圍里,設置“首違不罰”這種柔性執法制度,體現了稅務部門包容審慎的執法理念,有助于增進稅企互信。
有力度也有溫度的做法在稅務工作的其他領域也有不少體現。近年來,稅務部門大力推進失信聯合懲戒與守信聯 稅收,監管[詳情]
202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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