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增值稅改革即問即答
一、請問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是否只有四項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允許加計抵減?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第七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增值稅,深化增值稅改革[詳情]
202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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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子女教育支出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采集表(電子模板) 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子女教育支出 政策適用條件: 1. 有子女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之一: (1)扣除年度有子女 滿3歲 且處于小學入學前階段;(2)扣除年度有子女正接受 全日制 學歷教育。 2.同一子女的父親和母親 個人所得稅,所得稅[詳情]
2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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