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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
202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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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天津熱點問答
(1)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
稅務登記“總分機構類型”為“分支機構”或“分總機構”;企業名稱包含分公司、分部、營業部;登記主體類型為分公司等。
(2)未按規定匯總計算的總機構
總機構匯總計算總機構及各個分支機構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應納稅所得額后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
(3)“一證多企”拆分經營
企業及關聯企業違規借用市場準入資質許可分散經營、分開納稅。
(4)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實際超過300萬元(不含本數)
企業通過人為調節收入、虛列成本、違規納稅調整、虛假申報優惠等方式,將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調節至”300萬元以下。
(5)企業從業人數實際超過300人(不含本數)
企業建立勞動關系員工人數雖然沒有超過300人,但加上勞務派遣用工超過300人;企業所屬納稅年度內工傷保險繳費基數中從業人員超過300人;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超過300人等。
(6)企業資產總額實際超過5000萬元(不含本數)
企業沒有按照規定方式準確計算資產總額全年季度平均值;通過不進行資產負債表重新分類等方式人為調節資產總額等。
(7)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
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中限制或禁止類產業項目的;非外商投資企業從事《產業機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限制或淘汰類產業項目的。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號)。
轉載連接: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5/202507291056403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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