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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熱點問答 問:單位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怎么處理?
202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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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甘肅熱點問答
問:單位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怎么處理?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四條的規定: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三)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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