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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浙江監管局關于修訂發布〈浙江省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管理辦法〉的公告》的解讀
2025-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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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浙江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為進一步加強機動車車船稅征收管理,規范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行為,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會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浙江監管局對《浙江省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發布《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浙江監管局關于修訂發布〈浙江省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管理辦法〉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統一規范全文表述。一是根據機構改革要求將有關部門名稱進行更新;二是將原文中部分已更新的證照、表格、憑證等名稱進行修改;三是對原文中機構車、車輛等文字進行了統一規范表述。
(二)修訂原文第五條。根據稅收征管有關規定要求,保險機構不得跨年提前征收車船稅,將原文“即無論納稅人何時購買交強險(除新購置車輛等外),都以所購交強險的保險起始時間的所屬年度為應稅會計年度”進行了修改。
(三)修訂原文第六條。一是明確二手車按保有機動車計算應納稅額,在原文第一項中“保有機動車”后增加“(包括二手車)”;二是增加購置的新機動車購置當年的車船稅計算公式;三是補充購買日期的判斷依據。
(四)刪除原文第七條過渡期條款。
(五)修訂原文第八條。根據實際征管要求,修訂納稅人辦理交強險時應提供的資料。
(六)修訂原文第九條。一是新增扣繳義務人積極采用信息化手段對納稅人提供的資料進行真實性審核的有關要求;二是完善扣繳義務人錄入系統的相關信息內容;三是明確實際征管過程中容易混淆的救護車、旅居車、殯葬車等機動車歸類問題。
(七)新增第九條。根據浙江省車船稅征管實際,要求扣繳義務人核驗納稅人上一年度完稅憑證,對于上一年度沒有繳納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在代收代繳當年應納稅款的同時,一并代收代繳該納稅人上一年度的未繳稅款及滯納金。
(八)修訂原文第十一條。一是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節能 新能源車船享受車船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74號)規定,增加純電動乘用車和燃料電池乘用車不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條款;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增加“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內容;三是修訂城市和農村公共交通機動車,不代收代繳車船稅情形;四是刪除已過時的原第四項內容。
(九)修訂原文第十四條。完善扣繳義務人應保存整理的資料檔案內容。
(十)新增第十五條。強調保險機構應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相關涉稅資料。
(十一)修訂原文第十七條。一是增加扣繳義務人申報解繳代收的車船稅稅款及滯納金方式途徑的選擇建議;二是增加滯納金相關內容。
(十二)新增第二十二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新增對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行為的約束條款。
(十三)修訂原文第二十四條。完善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機構的監管職責。
(十四)修訂原文第二十五條。新增稅務部門與保險監管部門聯合懲戒和激勵相關內容。
三、施行時間
《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四、解讀單位
解讀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解讀人:胡光劍;
聯系電話:0571-87668929。
轉載連接: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25/3/21/art_7575_6344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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