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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2025-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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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江西政策解讀
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完善我省土地增值稅有關征管事項,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和依據
隨著房地產市場形勢變化,不同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增值水平發生結構性分化,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增值率降幅較多。在國家稅務總局將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下限降低了0.5個百分點的情況下,需要進一步明確我省土地增值稅的有關征管事項。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的授權,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10號修改)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降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號)等文件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在認真調研、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我省土地增值稅的預征、核定征收及征管期限等事項進行了完善。
二、主要內容
(一)關于土地增值稅的預征
《公告》明確了房地產開發項目預征土地增值稅的適用情形和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并適當簡并了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級次。住宅不區分普通標準住宅和非普通標準住宅,其中的保障性住房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認定的范圍確定,一般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供項目信息或由稅務機關查驗納稅人取得的相關批準文件后確定;其他類型房地產是指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產。
(二)關于土地增值稅的核定征收
1.《公告》明確了對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依法核定征收的三種方法。其中,“轉讓收入核算不準確的”,是指對部分或全部房地產轉讓收入核算不準確的情形;“部分扣除項目核算不準確的”,是指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存在少量憑證、資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者不符合實際的情形;“扣除憑證大量缺失、成本費用核算較為混亂的”,是指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的大部分憑證、資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者不符合實際的情形。
2.《公告》規定測算稅負率與5%或者10%兩者孰高的原則,是指測算稅負率高于5%或者10%時,以測算稅負率為核定征收率,否則以5%或者10%為核定征收率。
(三)關于土地增值稅征管期限及相關事項
1.《公告》對納稅人首次報送《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表》作出規定,其中“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30日內”,是指納稅人收到或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紙質或者電子證照)之日起30日內;《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表》是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稅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9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0號、2021年第25號、2022年第3號、2022年第14號修改)附件2中《土地增值稅稅源明細表》第一部分《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表(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適用)》。
2.《公告》對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審核期限延期作出了規定,其中“到期后需要繼續延期的”,是指之前延長的期限已經屆滿,需要再次延期的。
三、施行時間及其他事項
《公告》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附件《全文廢止或部分條款廢止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第2項廢止“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內容”,是指廢止省稅務機關轉發文件時自行規定的內容,不涉及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國稅發〔2009〕91號印發)。《公告》施行前稅務機關已受理納稅人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但是尚未出具清算審核結論的,適用《公告》中的相關規定;已出具清算審核結論的,不再調整。
相關鏈接: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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