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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 政策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確定車輛購置稅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率的公告》的解讀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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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寧夏政策解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確定車輛購置稅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率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有關具體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1號)第四條規定:“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同類應稅車輛(即車輛配置序列號相同的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沒有同類應稅車輛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如下: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應稅車輛,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稅額。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確定。”
為規范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管理,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授權,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制定發布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寧夏回族自治區車輛購置稅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組成計稅價格的成本利潤率確定為5%。
三、《公告》的施行時間
《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轉載連接:http://ningxia.chinatax.gov.cn/art/2024/11/8/art_10987_3538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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