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針對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專用設備進行數字化、智能化改造,有什么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專用設備數字化智能化改造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9號)文件規定,一、企業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專用設備數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過該專用設備購置時原計稅基礎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結轉,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二、本公告所稱專用設備,是指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列入《財政部 稅務總局 應急管理部關于印發<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8年版)>的通知》(財稅〔2018〕8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節能節水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年版)的通知》(財稅〔2017〕71號)的專用設備。專用設備改造后仍應符合上述目錄規定條件,不符合上述目錄規定條件的不得享受優惠。上述目錄如有更新,從其規定。
2.哪些專用設備可以享受數字化、智能化改造企業所得稅優惠?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專用設備數字化智能化改造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9號)第二條規定,本公告所稱專用設備,是指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列入《財政部 稅務總局 應急管理部關于印發<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8年版)>的通知》(財稅〔2018〕8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節能節水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年版)的通知》(財稅〔2017〕71號)的專用設備。專用設備改造后仍應符合上述目錄規定條件,不符合上述目錄規定條件的不得享受優惠。上述目錄如有更新,從其規定。
3.對專用設備進行數字化、智能化改造,包括哪些情形?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專用設備數字化智能化改造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9號)第三條規定,本公告所稱專用設備數字化、智能化改造,是指企業利用信息技術和數字技術對專用設備進行技術改進和優化,從而提高該設備的數字化和智能化水平。具體包括以下方面:
1.數據采集。利用傳感、自動識別、系統讀取、工業控制數據解析等數據采集技術,將專用設備的性能參數、運行狀態和環境狀態等信息轉化為數字形式,實現對專用設備信息的監測和采集。
2.數據傳輸和存儲。利用網絡連接、協議轉換、數據存儲等數據傳輸和管理技術,將采集的專用設備數據傳輸和存儲,實現對專用設備采集數據的有效匯集。
3.數據分析。利用數據計算處理、統計分析、建模仿真等數據分析技術,對采集的專用設備信息進行深度分析,實現專用設備故障診斷、預測維護、優化運行等方面的改進。
4.智能控制。利用自動化技術和智能化技術,對專用設備監測告警、動態調參、反饋控制等功能進行升級,實現專用設備的智能化控制。
5.數字安全與防護。利用數據加密、漏洞掃描、權限控制、冗余備份等數據和網絡安全技術,對專用設備的數據機密性和完整性進行強化,實現專用設備數據和網絡安全風險防控能力的明顯提升。
6.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科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規定的其他數字化、智能化改造情形。
4.享受數字化、智能化改造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改造投入包括哪些?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專用設備數字化智能化改造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9號)第四條規定,享受本公告稅收優惠的改造投入,是指企業對專用設備數字化、智能化改造過程中發生的并形成該專用設備固定資產價值的支出,但不包括按有關規定退還的增值稅稅款以及專用設備運輸、安裝和調試等費用。
5.湖南省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是否有延續?
答: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延續完善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湘政發〔2024〕10號)第一條規定,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的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減征80%,且每人每年減征稅額不超過24000元。
前款所稱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含單獨計稅的綜合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
……
本通知執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明確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湘政發〔2019〕7號)執行至2023年12月31日止。
6.湖南省納稅人同時符合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中兩種或兩種以上身份的,能否同時以多重身份享受減征個人所得稅優惠?
答: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延續完善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湘政發〔2024〕10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同時符合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中兩種或兩種以上身份的,只能以一種身份享受上述個人所得稅減征政策,不得疊加享受。
……
本通知執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明確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湘政發〔2019〕7號)執行至202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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