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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稅稅收優惠中有哪些免稅政策?
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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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四川熱點解讀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八號)規定:“第七條 軍事設施、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其中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稅。農村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殘疾軍人以及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稅。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的其他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生態環境部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的公告 》(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81號)規定:“ 第五條 免稅的軍事設施,具體范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規定的軍事設施。
第六條 免稅的學校,具體范圍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大學、中學、小學,學歷性職業教育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以及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技工院校。
學校內經營性場所和教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七條 免稅的幼兒園,具體范圍限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幼兒園內專門用于幼兒保育、教育的場所。
第八條 免稅的社會福利機構,具體范圍限于依法登記的養老服務機構、殘疾人服務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內,專門為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養護、康復、托管等服務的場所。
第九條 免稅的醫療機構,具體范圍限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醫療機構內專門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場所及其配套設施。
醫療機構內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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