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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如何認定?
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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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四川熱點解讀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八號)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占用耕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占用耕地建設農田水利設施的,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二條規定:“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六條規定:“本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生態環境部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81號)附件第二條規定:“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標明的建設用地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未標明建設用地人的,納稅人為用地申請人,其中用地申請人為各級人民政府的,由同級土地儲備中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門、單位履行耕地占用稅申報納稅義務。
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為實際用地人。”
轉載連接:http://sichuan.chinatax.gov.cn/art/2024/6/12/art_327_11037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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