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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處罰追溯時效如何確定
202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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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處罰追溯時效如何確定
按照刑法的規定,犯罪行為發生后,經過一定時間后不再追究刑事責任,這個經過的時間就叫追訴時效。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違法行為發生后,經過一定時間后不再追究行政責任,這個經過的時間就叫追罰時效,也有人叫追責時效、追究時效。以下是我為大家整理的稅務行政處罰追溯時效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一、稅務追罰時效相關法律規定
《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下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二、追罰時效的確認
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違法行為的追罰時效一般為2年,特別情況下為5年。如果特別法有規定的,按照特別法的規定執行。在行政處罰領域,《行政處罰法》是一般法,《稅收征收管理法》是特別法,特別法有規定的,按照特別法的規定執行;特別法沒有規定的,按照一般法的規定執行。因此,《行政處罰法》第二款:“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的規定,在確定稅收違法行為追罰時效時,同樣適用。
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稅收違法行為違反的如果是“稅收法律”或者“行政法規”,追罰時效是5年;如果是規章,追罰時效仍為2年。目前稅務機關執行的具有行政處罰條款的法律、行政法規有《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稅務總局規章有《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納稅擔保試行辦法》。
(一)追罰時效起點的確定。如果違法行為是單個違法行為,且不屬于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如果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如何判斷違法行為的連續或者繼續狀態,下面會詳述。
(二)追罰時效終點的確定。追法起點確定后,判斷一個違法行為是否超過追罰時效,需要根據違法行為被發現的時間確定。發現違法行為的主體不限于違法行為的主管行政機關,也包括其他國家機關。比如稅收違法行為,不僅限于稅務機關發現,財政、審計、公安等部門發發現后,轉交給稅務機關辦理的,以其他部門發現的時間為準。如果是被公民檢舉的,經查證屬實的,檢舉時間為發現時間。
三、違法行為的兩種特殊狀態
違法行為的兩種特殊狀態,是指違法行為的連續狀態和繼續狀態。行政處罰追罰時效的爭議,主要集中在連續狀態和繼續狀態的確認上。
(一)違法行為的連續狀態,是指當事人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違法行為,并且違反的是同一個法律條款。間隔多長時間實施一次算是“連續”,有的說按月,有的說按年,有的說按兩年。筆者傾向于一般按年,理由是對人的評價或者對工作的評價或總結,一般都是按年的,也符合大眾的認知。但是違法行為眾多,也不能搞一刀切,針對不同情況,需具體分析確定。
(二)違法行為的繼續狀態,是指當事人實施一個行政違法行為,能對行政法保護的.同一個利益(簡稱法益)產生不間斷的侵害,從實行到終了,違法行為與違法狀態一直處于繼續狀態。特征有:一是實施的是一個違法行為;二是侵害的是一個法益,或者說違反的是一個行政法條款;三是違法行為對法益的侵害處于持續不間斷的狀態。主要包括三類違法行為:一是持有型。二是保持型。如違章建筑。三是不作為型,個別為連續狀態違法行為。稅收違法行為大部分屬于不作為型的違法行為,下文有列舉。
四、常見稅收違法行為違法狀態類型的判斷
(一)《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六十一條、六十二條中規定的不作為違法行為,比如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稅務登記、未按照規定報送其全部銀行賬號、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等,均屬于繼續狀態的違法行為。
(二)《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四種偷稅行為中“經通知申報而不申報”的偷稅行為,為繼續狀態的違法行為,其他三種偷稅行為如果多次連續實施的,則屬于連續狀態的違法行為。
(三)《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編造虛假計稅依據”行為,如果多次連續實施的,屬于連續狀態的違法行為。
第二款規定“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屬于繼續狀態的違法行為。如果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交少繳稅款,超過稅款追征期的,稅款按照規定不予追征,但是應當給予行政罰款。因為這種違法行為屬于繼續狀態的違法行為,只要納稅人沒有消除這種違法行為,其行為一直沒有終了,因此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四)《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行為,如果多次連續實施的,屬于連續狀態的違法行為。雖然該行為屬于不作為違法行為,但是它的收付款是一次性或多次連續性的行為,一旦完成就不可能再處于繼續狀態。
(五)《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的行為,屬于繼續狀態的違法行為;“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行為,如果多次連續不按照規定開具的,則屬于連續狀態的違法行為。
(六)《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虛開發票”行為,如果多次連續虛開的,屬于連續狀態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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