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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問答 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時,銷售(營業)收入額是否包括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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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浙江熱門問答
問: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時,銷售(營業)收入額是否包括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答: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規定:一、關于銷售(營業)收入基數的確定問題
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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